2024-06-24 00:06
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标准工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同意,《证券业商用密码应用上线指南》(编号:T/SAC 003—2024)纳为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标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该标准文件全文公开,欢迎各企业、研究单位采
2024-06-03 01:06
★ 证券类5月月报截止时间:6月7日报送对象:证券类投资基金规模≥5000万报送方式:信披系统注意事项:(1)5000万按曾达到过的峰值判断(峰值是备案初始募集和报告的基金资产净值期末数据),达到5000万之后次月开始报。(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主动报送规模不足5000万的私募
2024-05-27 00:05
各证券公司: 为加强对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执业行为自律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行为指引》。目前该指引已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各公司遵照执行。 附件:1.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
2024-05-16 00:05
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标准工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经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同意,《证券公司投诉处理标准》(编号:T/SAC 001—2024)、《证券公司客户回访标准》(编号:T/SAC 002—2024)纳为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标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
2024-05-13 00:05
中证协发〔2024〕84号 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推动证券公司两类子公司合规展业,防范金融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协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2024年修订)》和《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2024年修订)》(合称两部规范
2024-05-06 08:05
★ 证券类4月月报截止时间:5月10日报送对象:证券类投资基金规模≥5000万报送方式:信披系统注意事项:(1)5000万按曾达到过的峰值判断(峰值是备案初始募集和报告的基金资产净值期末数据),达到5000万之后次月开始报。(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主动报送规模不足5000万的私
2024-02-27 00:02
为适应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要求,促进证券从业人员提升执业品行和专业能力,优化水平评价测试内容,我会制定了《证券分析师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大纲(2024)》《证券投资顾问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大纲(2024)》,即《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两个科目,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
2024-02-01 00:02
各会员单位: 为引导期货公司有效管理声誉风险,维护期货行业形象和市场稳定,协会制定了《期货公司声誉风险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已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2024年1月31日
2024-01-31 08:01
★ 证券类2月月报截止时间:2月6日报送对象:证券类投资基金规模≥5000万报送方式:信披系统注意事项:(1)5000万按曾达到过的峰值判断(峰值是备案初始募集和报告的基金资产净值期末数据),达到5000万之后次月开始报。(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主动报送规模不足5000万的私募
2024-01-09 00:01
各证券公司: 协会于2023年9月至12月,以“践行行业荣辱观 提升职业道德水平”为主题,面向行业开展了职业道德案例征集活动。各证券公司积极参与、大力支持,按照主题要求制作并上传了大量优秀案例视频。协会现已完成案例视频推荐工作,推荐结果公告如下: 经组织专家推荐,27家公司选送的“职业道德准则”
2024-01-03 08:01
★ 证券类12月月报截止时间:1月8日报送对象:证券类投资基金规模≥5000万报送方式:信披系统注意事项:(1)5000万按曾达到过的峰值判断(峰值是备案初始募集和报告的基金资产净值期末数据),达到5000万之后次月开始报。(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主动报送规模不足5000万的私
2024-01-03 00:01
12月29日,中基协在AMBERS系统发布《关于更新2023年度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信息及私募基金财务监测报告模板的通知》,要点如下:1、截至2023年末,管理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管理人,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应聘请经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公示的备案会计师事务所链接:http://www.csr
2024-01-02 00:01
根据证监会工作部署,协会修订发布《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中证协发〔2023〕269号),并组织开展了2023年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评价结果已按照规定履行完成相关程序,现予公布。本次评价对象包括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开展股票保荐、债券承销、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和全国股转公司(北交
2024-01-02 00:01
各证券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工作,深化注册制改革,充分发挥激励约束作用,督促投行归位尽责,在证监会指导下,协会对《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进行了修订,已经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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