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会流程

宁波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费收取办法

(经2024年12月17日第八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根据《宁波市证券期货业协会章程》规定,协会会员应按规定交纳会费。具体交纳办法如下:

第一条 会员会费按自然年度交纳,交纳标准如下:

(一)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单位每家2.5万元;

(二)其他理事、监事单位每家1.5万元;

(三)其他会员单位每家0.8万元。

第二条 协会根据国家相关减免政策,结合自身收支情况及会员经营状况,可由协会会长办公会决定会费减免事宜。

依法设立的高等院校等特别会员和个人会员免予交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交纳时间:

(一)会员会费一般在当年交纳,具体由协会秘书处通知;

(二)新设机构于理事会批准其入会当年或按有关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条 会费用途:

(一)为会员提供服务;

(二)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

(三)保障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

本条第(一)项所指的“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基本服务项目包括组织会员及从业人员培训、座谈等活动,召开行业工作会议,开展合规指导,建设行业信息系统,定期统计公布相关业务数据,赠阅书刊信息,举办行业文体活动,开展投资者教育宣传。上述基本服务不再向会员另行收费。

第五条 会费管理:

(一)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二)协会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协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

(三)协会会费设立专账管理,定期向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 会员应按时足额交纳会费。对不按时交纳、不足交纳、拒不交纳会费的会员,协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会员因退会等原因导致会员资格终止的,所交纳会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本办法的制定或修改经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宁波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经2024年12月17日第八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宁波市证券期货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员及其所属从业人员。


第二章  会 员、会 籍

第四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协会单位会员由普通会员、特别会员组成:

(一)宁波辖区依法设立的证券期货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投资咨询公司及分支机构、公募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期货市场重要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市场的实体企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普通会员;

(二)在甬财经类院校、证券期货研究机构等拥护本章程并有加入本协会意愿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特别会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机构和个人,应到协会秘书处进行登记注册。

单位会员若变更名称,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备,会员的资格仍旧延续。

第六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入会申请书;

(二)会员登记表;

(三)营业执照和经营业务许可证(适用单位会员);

(四)协会认为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根据有关工作程序,对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前条规定所提交的文件审核无误后,经秘书处负责人同意,可先行享受会员权利,并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后,对符合注册条件的机构和个人予以登记,确认其会员资格。

第八条 单位会员选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单位会员代表应当由会员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

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报告。经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

第九条 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协会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会员资格变动情况:

(一)会员吸收合并其他会员的,吸收会员的资格继续存在,被吸收会员的资格终止;

(二)会员进行新设合并的,合并前的各会员资格终止,合并后的新设机构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三)会员进行派生分立的,原会员资格继续存在,派生出的新设机构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四)会员进行新设分立的,原会员资格终止,派生的各新设机构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五)会员因撤销等原因终止设立的,会员资格终止。

第十条 理事、监事单位的会员代表发生不符合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或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的情形时,由协会秘书处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更换会员代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除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自动退会:

(一)被依法撤销或吊销证券期货业务许可;

(二)无故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

对自动退会的会员,协会将收回其会员证,并在行业内通报。


第三章 执业规范

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专业敬业、公平竞争、客户利益至上、有效防范并妥善处理利益冲突、自觉维护行业声誉和秩序、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等,共同构建良好的行业文化。

第十四条 会员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应当遵守以下执业准则:

(一)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严格遵守协会章程、自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加强行业诚信建设,优化行业经营环境,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秩序;

(三)努力践行合规、诚信、专业、稳健、担当的行业文化,坚持依法合规、诚实守信、严谨专业、勤勉尽责、廉洁自律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四)公平、公正对待所有投资者,为投资者提供专业服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

(五)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强化财经纪律,完善利益冲突识别和管理机制,把廉洁从业要求贯穿日常教育管理之中;

(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

(七)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相互尊重,同业互助,珍惜和维护行业声誉和形象;

(八)共同抵制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九)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行业责任;

(十)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执业规范。

第十五条 会员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协会章程和自律规则的规定,从事欺诈、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破坏或影响市场公平竞争、市场交易秩序的活动;

(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协会章程和自律规则的规定,从事非法集资、非法配资或变相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三)未按规定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未充分揭示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开发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投资者;

(四)未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为投资者服务,存在背信、欺诈、虚假宣传、承诺收益、诱导交易、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等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五)未对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尽到管理责任,在人员聘任过程中,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聘任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

(六)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国家秘密、单位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或泄露、传递其他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七)未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向有关单位报送或提供信息、资料,未依法及时报告重大事件;

(八)未遵循公平竞争原则,违背商业道德,存在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行业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九)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公示证券、期货业务的信息;

(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协会章程和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十六条 协会教育和督促会员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协会章程和自律规则,有权监督和检查会员的相关执业行为。

会员在接受协会监督检查时,应当积极配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协会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调解会员纠纷,代表会员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向会员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培训研讨、交流合作、合规指导、数据统计、行业资讯、专业研究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八条 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协会日常沟通与联系。

第十九条 会员应根据《宁波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费收取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二十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告知协会: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地或营业场所;

(三)变更主要负责人;

(四)变更经营范围;

(五)合并、分立、解散及撤销情形;

(六)变更联络员;

(七)受到行政机关、自律组织的奖励和处罚处分;

(八)重大突发事件;

(九)协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协会其他自律规则对报送时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对其向协会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协会有权对会员所报告、填报信息进行核查,督促其对不准确、遗漏或已过期的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可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自律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行业发展或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或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书面表扬、公开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和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奖励。

第二十三条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协会章程和自律规则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行业内告诫;

(二)限期整改;

(三)公开谴责;

(四)取消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有违反协会章程和自律规则的行为,情节轻微且不需要予以纪律处分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自律管理措施:

(一)谈话提醒;

(二)要求提交承诺;

(三)责令改正;

(四)建议上级单位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协会实施奖励、纪律处分、自律管理措施的决定,报理事会或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审议。

会员或其从业人员对处分有异议的,可向协会理事会申请复议。

第二十六条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受到奖励、处罚处分的,记入其诚信信息管理档案;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提供查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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