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宁波市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Asse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of Ningbo,缩写为AMAN。
第二条 本协会是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由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主要宗旨是: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交流和创新,提升行业执业素质;发挥行业与政府间桥梁与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公众对行业的理解,提升行业声誉;履行行业自律管理,促进会员合规经营,维持行业的正当经营秩序;促进会员忠实履行受托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
第五条 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支部,受宁波证监局党委领导,开展党的活动,协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浙江省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基协自律规则,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四)对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五)配合中基协和宁波证监局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履行社会责任,制定并实施人才发展战略,加强行业队伍建设,对从业人员进行持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
(六)为会员提供服务,组织投资者教育,收集、整理、发布行业数据信息,开展行业研究、行业宣传、会员交流、国际交流与业务合作,推动行业创新发展;
(七)宁波证监局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单位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邀请会员。
凡注册地在宁波、符合本协会规定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普通会员。
邀请有关投资机构加入本协会,成为邀请会员,其主要负责人成为协会专家委员会成员,不享有理事、监事被选举权。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基金相关业务;
(三)本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按本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二)单位会员还需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三)本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对申请机构所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发放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和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四)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六)对本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协会委派的任务,并提供本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普通会员和邀请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服从本协会的自律管理;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加入本协会的会员有前述情形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或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协会书面报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本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决定本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宁波证监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由会员大会决定换届事宜。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审议通过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四)选举和罢免本协会会长、副会长;
(五)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七)决定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审议会长办公会提请审议的各项议案;
(十一)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员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本协会工作;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或会长办公会提议时,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如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协会一名副会长主持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缺席理事会会议,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是本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协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四)审查本协会财务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五)向会员大会、宁波证监局和市民政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监督意见;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章程规定的会员理事的任职条件。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监事、理事不得互相兼任。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为专职。
会长、副会长由宁波证监局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基金行业有良好的影响和较高的声望;
(三)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热爱本协会工作;
(五)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 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决定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决定本协会日常工作重大事项;
(四)组织实施本协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五)提出理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
(六)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八)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
(九)会员大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五)聘请业内外专家担任本协会的顾问;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指导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职责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发展,财产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宁波证监局和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的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宁波证监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宁波证监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宁波证监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非营利性事业,或转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2016年8月1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