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证券期货业协会 -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宁波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THE SECURITIES & FUTURES ASSOCIATION OF NINGBO ,缩写SFAN。
第二条 本协会是依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证券期货业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对证券期货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实行自律性管理;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的传导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证监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宁波市鄞州区东柳街道工作委员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会址设在浙江省宁波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职责范围: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及其从业人员遵守证券期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二)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自律规则的,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实施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三)配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开展行业文化建设,督促行业履行社会责任;
(四)督促会员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活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从业人员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证券期货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六)依法维护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建议和要求;
(七)组织会员及从业人员培训;
(八)组织会员就行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收集整理、发布相关信息;
(九)搭建会员服务平台,引进服务资源,促进行业交流,引导行业创新发展;
(十)承办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宁波证监局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由团体会员、特别会员组成。
第八条 宁波辖区依法设立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团体会员;在甬财经类院校、证券期货研究机构等,拥护本章程并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的特别会员,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 会员申请加入协会时,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进行登记。
第十条 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许可的机构;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会员选派会员代表1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团体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五)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六)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自律规则;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声誉;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团体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服从协会的监督与检查,接受协会的协调与管理;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决定会费收缴标准;
(五)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宁波市民政局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协会工作;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会员大会,执行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会员的入退会、除名;
(六)决定设立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制定和颁布会员管理制度;
(八)表彰、奖励、处分会员;
(九)出具下一届理事会建议名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3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宁波证监局审核同意后,报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0-12人、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宁波证监局审核。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证券、期货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誉;
(三)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热爱协会工作;
(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宁波证监局审查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其中会长、副会长、选举产生的秘书长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宁波证监局审核同意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
(四)代表协会签署或授权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可以通过聘任、选举产生,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
聘任制的秘书长可由会长办公会提名(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理事会聘任。聘任制的秘书长有表决权,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选举制的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聘用协会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作为协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设1名监事长、若干名监事,任期3年。
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协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会议,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四)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权谋私;
(三)保守协会秘密。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监督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和决议审议;
(三)出具下一届监事会建议名单;
(四)监督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和质询;
(六)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税务、财政等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七)有权要求理事会成员和协会工作人员纠正有损协会利益的行为,并加以监督。
第三十七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九条 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日常重大事项;
(二)制订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交理事会审议;
(三)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四)聘任副秘书长及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会员大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会长办公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长办公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节 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为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职责,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职责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在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支,不能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须遵守国家财务管理相关制度。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时,须办好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必须接受宁波市民政局和宁波证监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的资产。
第五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协会秘书长每年向理事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修改后的协会章程,须在会员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宁波证监局审查同意,并报宁波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宁波证监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宁波证监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协会经宁波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宁波证监局和宁波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十条 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中共宁波市鄞州区东柳街道委员会批准设立中共宁波市证券期货业协会支部委员会。
第六十一条 协会党支部负责人,一般由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中共宁波市鄞州区东柳街道委员会审核、审批。
第六十二条 协会为党支部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宁波证监局审查同意,宁波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