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违法违规案例汇编(2022年第4期)
一、证券分支机构合规内控不完善案例1
案例还原:经安徽证监局查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在2014-2015年期间违反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违规销售多支金融产品;
二是对员工执业行为缺乏有效约束,管控不到位。
法律法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监管措施:安徽证监局决定于2022年1月6日对该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二、证券分支机构合规内控不完善案例2
案例还原:经江西证监局查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负责人强制离岗期间审批了OA系统流程,实际代为履职人员与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不一致,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二是部分办公电脑未按要求及时录入CRM员工交易地址监控维护系统,无法提供OA系统代为履职授权记录,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三是增加经营场所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四是存在向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发送产品推介短信的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20〕177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五是融资融券合同、股票期权经纪合同、投资者开户文本未采取领用、登记控制,未采取连号控制、作废控制,保管人与使用人未分离,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六是部分柜台业务存在客户开户资料重要信息填写缺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缺少等问题,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法律法规:上述行为反映了你公司合规经营存在问题、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六条的规定。
监管措施:江西证监局决定于2022年3月1日责令该公司在本决定下发之日起1年内,每6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三、证券分支机构合规内控不完善案例3
案例还原:经深圳证监局查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在该公司投资顾问陈南鹏通过公司微信群中发布《仁者无敌-2022中国股市预测》并被转发的事件中,该公司未严格根据内部制度要求对微信群消息进行监控管理,未对投资顾问相关执业行为进行有效管控。
法律法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四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监管措施:深圳证监局决定于2022年3月3日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四、证券分支机构合规内控不完善案例4
案例还原:经天津证监局查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新营业场所开业前,未按规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二是存在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人员违规参与基金销售活动的情况。三是参与基金销售的人员承担与基金销售活动有利益冲突的岗位职责。以上行为表明该分公司日常合规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法律法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3] 17号) 第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 第三条和第十条第一 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 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监管措施:天津证监局决定于2022年3月21日对该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五、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内控不完善案例
案例还原:经北京证监局查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ABS业务过程中未建立有效的约束制衡机制,ABS业务开展环节违规,风险管理缺位,部分ABS项目存续期信息披露不完整。公司投行业务合规人员配备不足、薪酬管理不健全,投行业务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对同类业务未执行统一标准,合规检查和利益冲突审查不规范。
法律法规: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以及《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监管措施:北京证监局决定于2022年4月14日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