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违法违规案例汇编(2022年第3期)

        一、投资咨询公司内控不完善案例1

        案例还原:经安徽证监局查明武汉中证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实际经营地址与工商注册地址不符,员工管理混乱,业务环节留痕不到位,财务未交总部统一管理。

        法律法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修订)第三条、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监管措施:安徽证监局于2022年2月17日对该分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二、投资咨询公司内控不完善案例2

        案例还原:经湖北证监局查明武汉中证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文件资料存在不实陈述,你公司存在业务方式、业务场所变更未报备、内控管理不健全、投顾协议未包括法定条款、业务留痕不到位等违规行为。

        法律法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三十三条、第十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监管措施:湖北证监局决定于2021年12月30日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三、投资咨询公司内控不完善案例3

        案例还原:经深圳证监局查明深圳市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投资者适当性测评、审核环节及签约环节均位于付款环节之后;二是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公司员工,在其工作使用的企业微信中标记自己为投资顾问;三是对自媒体账号的直播内容缺乏事中管控;四是未就微信公众号下方留言内容进行审慎管理;五是未就对外发布的营销素材建立可留痕的合规审核机制。

        法律法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条,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监管措施:深圳证监局决定于2022年1月10日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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