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营机构违法违规案例汇编(2022年第1期)

一、证券分支机构违规销售案例1

案例还原:广东证监局查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鸿福路证券营业部存在销售非光大证券代销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律法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及《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六条的规定。

监管措施:广东证监局于2022年1月19日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二、证券分支机构违规销售案例2

案例还原:四川证监局查明,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销售的基金产品准入的集中统一管理不到位;二是个别宣传推介材料用语不规范且未提交合规审查;三是基金销售业务人员资质管理不到位;四是场内基金销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

法律法规:上述问题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9号)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监管措施:四川证监局于2022年1月12日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无咨询资格提供投顾服务案例

案例还原:贵州证监局查明,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都司路证券营业部存在聘用未取得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担任投资顾问助理,并按照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相关办法进行考核和管理的情况。同时,营业部存在营销人员将员工二维码交由他人协助开户的情况。

法律法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三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第八条的有关规定。

监管措施:贵州证监局于2022年2月15日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四、分支机构内控不完善案例1

案例还原:黑龙江证监局查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公司总部制度规定落实不到位,未对自行制作的宣传材料提交总部审核;二是分公司自行制作的宣传材料内部审核流于形式,仅采用口头方式进行,无审核留痕;三是分公司个别员工向投资者分发的宣传材料存在不当表述且未提示投资风险。

法律法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二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十六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9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监管措施:黑龙江监局于2021年12月16日决定对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五、分支机构内控不完善案例2

案例还原:重庆证监局查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销售先锋期货新悦六号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该产品于2019年5月成立,2021年5月终止)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二是发生重大事件未向重庆证监局报告;三是采取赠送实物的方式吸引客户开户。

法律法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第十八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监管措施:重庆证监局于2022年1月4日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以上案例来自各地监管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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