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私募基金管理人违规案例汇编 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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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深圳局)
关于对深圳市前海高搜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问题标签 | 资金募集 |
违规事实 | 一是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的情形。 |
性质议定 |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
违规结果 |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案例2(深圳局)
关于对深圳前海联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 |
问题标签 | 登记备案、资金募集、信息披露 |
违规事实 | 一是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二是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 三是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填报并定期更新相关信息。 |
性质议定 |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
违规结果 |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你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
案例3(深圳局)
关于对徐志强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 |
问题标签 | 登记备案、资金募集、信息披露 |
违规事实 | 一是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二是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 三是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填报并定期更新相关信息。 |
性质议定 |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你作为联合创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违规结果 |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你予以公开谴责。 |
案例4(深圳局)
关于对新动力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问题标签 | 登记备案、资金募集 |
违规事实 | 一是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二是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三是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 |
性质议定 |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
违规结果 |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案例5(深圳局)
关于对李树茂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问题标签 | 登记备案、资金募集 |
违规事实 | 一是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二是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三是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 |
性质议定 |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你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违规结果 |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案例6(深圳局)
关于对深圳前海泰富汇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 |
问题标签 | 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合规管理 |
违规事实 | 一是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二是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三是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四是未妥善保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
性质议定 |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
违规结果 |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你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
案例7(深圳局)
关于对纪经纬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 |
问题标签 | 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合规管理 |
违规事实 | 一是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二是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三是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四是未妥善保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
性质议定 |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你作为泰富汇金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违规结果 |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你予以公开谴责。 |
案例8(深圳局)
关于对深圳市端盈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问题标签 | 资金募集、信息披露 |
违规事实 | 一是向投资者变相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最低收益; 二是重大信息未及时更新。 |
性质议定 |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
违规结果 |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案例9(深圳局)
关于对蔡雪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问题标签 | 资金募集、信息披露 |
违规事实 | 一是向投资者变相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最低收益; 二是重大信息未及时更新。 |
性质议定 |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你作为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对企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违规结果 |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案例10(深圳局)
关于对深圳前海中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问题标签 | 信息披露 |
违规事实 | 一是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等重大信息。 |
性质议定 |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
违规结果 |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案例11(深圳局)
关于对深圳展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问题标签 | 投资者适当性 |
违规事实 | 一是部分投资者未完成风险测评调查问卷; 二是投资者风险测评等级与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 |
性质议定 |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
违规结果 |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案例12(深圳局)
关于对深圳市鑫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问题标签 | 登记备案 |
违规事实 | 一是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二是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信息。 |
性质议定 |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
违规结果 |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案例13(深圳局)
关于对深圳中溢胜达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 |
问题标签 | 登记备案、资金募集 |
违规事实 | 一是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是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三是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 |
性质议定 |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
违规结果 |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你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
案例14(深圳局)
关于对李想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 |
问题标签 | 登记备案、资金募集 |
违规事实 | 一是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是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三是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 |
性质议定 |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你于2016年6月1日至2020年10月16日期间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均发生在你任职期间,你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违规结果 |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你予以公开谴责。 |
案例15(深圳局)
关于对深圳长城汇理三号专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问题标签 | 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 |
违规事实 | 一是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 二是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三是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性质议定 |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
违规结果 |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案例16(深圳局)
关于对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 |
问题标签 | 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者适当性 |
违规事实 | 一是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是变相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四是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
性质议定 |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
违规结果 |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你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
案例17(深圳局)
关于对林少鹏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 |
问题标签 | 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者适当性 |
违规事实 | 一是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是变相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四是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
性质议定 |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你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具体参与了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及决策,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违规结果 |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你予以公开谴责。 |
案例18(深圳局)
关于对深圳普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问题标签 | 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者适当性 |
违规事实 | 一是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是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三是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 |
性质议定 |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
违规结果 |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案例19(深圳局)
关于对邓志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问题标签 | 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者适当性 |
违规事实 | 一是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是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三是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 |
性质议定 |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你于2016年5月4日至2018年3月19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均发生在你任职期间,你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违规结果 |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案例20(深圳局)
关于对中信资本(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问题标签 | 投资者适当性、合规管理 |
违规事实 | 一是未有效履行合格投资者管理义务。 |
性质议定 |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
违规结果 |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案例21(深圳局)
关于对葛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问题标签 | 投资者适当性、合规管理 |
违规事实 | 一是未有效履行合格投资者管理义务。 |
性质议定 |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你于2015年4月1日至今担任中信资本的董事兼总经理,牵头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宜,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违规结果 |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案例22(深圳局)
关于对葛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问题标签 | 投资者适当性、合规管理 |
违规事实 | 一是未有效履行合格投资者管理义务。 |
性质议定 |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你于2015年4月1日至今担任中信资本的董事兼总经理,牵头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宜,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违规结果 |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以上案例来自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