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私募基金管理人违规案例汇编 第三期

案例1(大连局)

关于对大连赛伯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问题标签登记备案
违规事实一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性质议定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违规结果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2(大连局)

关于对中联华创投资(大连)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问题标签投资者适当性、合规管理
违规事实一是你公司提供的中联华创宝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评级材料中显示,该产品投资标的不具有衍生品性质。经核查,该基金2019 和2020 年均投资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期权,具有衍生品性质。同时,你公司将该基金的风险等级评为中风险(R3 级)。因投资标的中包括衍生品,本金损失风险极大,从审慎原则,风险等级评估亦不应评为中风险。
二、你公司《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未明确产品分级的具体依据、方法,仅规定“对我司旗下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依照其风险水平由低至高依次分为五个等级:低风险(R1)、中低风险(R2)、中风险(R3)、中高风险(R4)、高风险(R5)”。
性质议定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
违规结果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3(宁波局)

关于对宁波市鄞州宁一睿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问题标签合规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
违规事实一是未恪尽职守,未全面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二是未按规定对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三是未按规定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性质议定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二十四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的规定。
违规结果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4(宁波局)

关于对宁波东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问题标签投资者适当性、合规管理
违规事实一是未对个别投资者进行合格投资者身份认定;
二是部分私募基金投资决策资料保存不全。
性质议定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违规结果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5(宁波局)

关于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上奇盛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问题标签投资者适当性、登记备案
违规事实一是未对基金产品宁波上奇汇金文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进行风险分类评级;
二是未及时更新公司登记备案信息。
性质议定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违规结果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6(宁波局)

关于对宁波东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问题标签合规管理、登记备案
违规事实一是部分基金费用列支不符合合同约定;
二是未及时更新从业人员有关信息;
三是未妥善保管部分基金投资决策等相关资料。
性质议定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违规结果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7(厦门局)

关于对拓界(厦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问题标签登记备案、资金募集、监管意识
违规事实一是多个合伙企业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
二是多个合伙企业存在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
三是多个合伙企业与投资者签署协议约定预期年化收益率;
四是不配合开展检查工作。
性质议定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违规结果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案例8(厦门局)

关于对陈水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问题标签登记备案、资金募集、监管意识
违规事实一是多个合伙企业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
二是多个合伙企业存在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
三是多个合伙企业与投资者签署协议约定预期年化收益率;
四是不配合开展检查工作。
性质议定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你作为拓界公司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未能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对拓界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主管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违规结果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案例9(厦门局)

关于对林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问题标签登记备案、资金募集、监管意识
违规事实一是多个合伙企业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
二是多个合伙企业存在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
三是多个合伙企业与投资者签署协议约定预期年化收益率;
四是不配合开展检查工作。
性质议定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你作为拓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能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对拓界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主管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违规结果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案例10(天津局)

关于对华金(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问题标签风险控制、合规管理
违规事实一是未对管理的基金西藏华金天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全部基金财产执行托管;二是违反合同约定,对外出借基金西藏华金天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资金。
性质议定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
违规结果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11(天津局)

关于对天津市天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问题标签合规管理
违规事实一是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等记录和资料。
性质议定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
违规结果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12(黑龙江局)

关于对佳木斯金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问题标签资金募集、投资者适当性
违规事实一是通过互联网、微信、组织发布会、散发传单等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二是承诺本金安全和预期收益。
三是存在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
性质议定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违规结果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13(黑龙江局)

关于对黑龙江中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
问题标签资金募集、投资者适当性
违规事实一是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报送的高管人员、注册资本等登记信息不真实;
二是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中盛母婴1号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情况等备案信息不真实。
三是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
四是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
五是通过组织讲座、散发传单等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六是存在以“中盛哈佳高铁建设基金”名义与投资者签订合同募集资金行为,经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未发现该产品备案信息。
性质议定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违规结果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黑龙江省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对你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案例14(江苏局)

关于对苏州奥普雷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问题标签信息披露、合规管理
违规事实
  • 未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二、未妥善保管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资料。
性质议定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违规结果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15(浙江局)

关于对宽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问题标签合规管理、投资者适当性
违规事实一是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未建立有效的基金投资风险防控机制;
二是管理的部分基金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要求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三是委托未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并支付费用等情形。
性质议定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违规结果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案例16(浙江局)

关于对唐春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问题标签合规管理、投资者适当性
违规事实一是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未建立有效的基金投资风险防控机制;
二是管理的部分基金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要求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三是委托未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并支付费用等情形。
性质议定你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的规定。
违规结果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案例17(浙江局)

关于对杭州锦泉世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问题标签风险控制、合规管理、资金募集、信息披露
违规事实一是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与义务,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采取要求相关方提供担保等方式建立有效的基金投资风险防控机制;
二是部分私募基金的募集宣传材料存在“基准收益”“未来收益可完全覆盖全部出资人本金和利息”等表述;
三是管理的部分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性质议定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的规定。
违规结果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案例18(浙江局)

关于对韩长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问题标签风险控制、合规管理、资金募集、信息披露
违规事实一是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与义务,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采取要求相关方提供担保等方式建立有效的基金投资风险防控机制;
二是部分私募基金的募集宣传材料存在“基准收益”“未来收益可完全覆盖全部出资人本金和利息”等表述;
三是管理的部分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性质议定你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的规定。
违规结果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案例19(安徽局)

关于对安徽宇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问题标签合规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登记备案
违规事实一是未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
二是未对投资者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进行实质性评估;
三是未对私募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四是未及时更新登记备案的从业人员信息。
性质议定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违规结果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20(湖北局)

关于对天沣汇盈(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问题标签登记备案、资金募集、风险控制、合规管理
违规事实一是管理的部分基金未按要求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是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三是部分未托管基金产品未在合伙协议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四是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五是未按要求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六是未妥善保管部分基金产品相关资料。
性质议定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违规结果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案例21(湖北局)

关于对武汉巨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问题标签登记备案、合规管理
违规事实一、未有效督促所投资的项目公司湖北华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及时办理基金受让股权的工商变更手续;
二、存在将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的情形;
三、未及时更新管理人及基金产品相关信息。
性质议定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规结果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案例22(湖北局)

关于对武汉启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问题标签合规管理
违规事实一是未能提供管理人财务资料及部分基金产品相关资料
性质议定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违规结果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案例23(广东局)

关于对广州基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问题标签合规管理、信息披露
违规事实一是擅自变更基金产品投资标的;
二是相关定期报告未如实披露底层投资标的真实情况。
性质议定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
违规结果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对你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案例24(陕西局)

关于对陕西瀚林十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问题标签登记备案、投资者适当性、风险控制、信息披露
违规事实一是未按照规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二是未按照规定对自行销售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三是未按照规定对自行销售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四是未按照规定托管私募基金;
五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投资运作信息。
性质议定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
违规结果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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