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私募基金管理人违规案例汇编 第一期

案例1(北京局)

关于对北京疆亘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问题标签登记备案、投资者适当性
违规事实一、未按规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二、在销售私募基金产品的过程中未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
性质议定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之规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之规定。
违规结果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2(北京局)

关于对洛肯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问题标签资金募集、合规管理
违规事实一、未认真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
二、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并承诺收益;
三、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业务相关资料。
性质议定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违规结果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3(北京局)

关于对万鼎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问题标签登记备案
违规事实一、发行未备案私募基金。
性质议定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之规定。
违规结果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4(北京局)

关于对品今(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问题标签登记备案
违规事实一、发行未备案私募基金。
性质议定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之规定。
违规结果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5(北京局)

关于对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问题标签登记备案
违规事实一、发行未备案私募基金。
性质议定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之规定。
违规结果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6(北京局)

关于对启铭(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问题标签合规管理
违规事实一、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未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认真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性质议定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
违规结果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7(北京局)

关于对首金联合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问题标签资金募集、合规管理、信息披露
违规事实一、委托其他机构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未能审慎选择受托方,未能确认受托方具备代销相关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落实适当性义务要求的能力,未能制定并告知代销方所委托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
二、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三、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性质议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违规结果依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8(北京局)

关于对中融汇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问题标签登记备案
违规事实一、发行未备案私募基金。
性质议定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之规定。
违规结果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9(北京局)

关于对阿尔法未来(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问题标签信息披露
违规事实一、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性质议定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违规结果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10(北京局)

关于对北京金瑞龙财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问题标签信息披露
违规事实一、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性质议定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违规结果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11(北京局)

关于对信中利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问题标签利益冲突防范
违规事实一、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性质议定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三)之规定。
违规结果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12(北京局)

关于对北京博达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问题标签风险控制、合规管理
违规事实一、未执行基金合同止损条款。
性质议定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之规定。
违规结果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13(北京局)

关于对中邦财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问题标签风险控制、合规管理
违规事实一、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按时成立清算小组。
性质议定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之规定。
违规结果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14(北京局)

关于对北京东方佳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问题标签信息披露、登记备案
违规事实一、未按照基金合同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
二、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性质议定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违规结果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15(北京局)

关于对中海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问题标签登记备案、合规管理、监管意识
违规事实一、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未按照规定办理基金备案;
二、私募基金财产与其他财产混同运用,并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公司日常经营,以及募新还旧兑付投资人;
三、未能积极提交私募基金相关业务资料,存在不配合我局行政监管问题。
性质议定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第二十三条(一)(四)之规定。
违规结果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以上案例来自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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