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违法违规案例汇编(2023年第8期)

(一)证券经营机构合规管控不到位案例一

案例还原:经吉林证监局查明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按照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对个别投顾产品签约的客户进行回访;

二是未充分了解个别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法律法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 号)第六条第四项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 号)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监管措施: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证券经营机构合规管控不到位案例二

案例还原:经浙江证监局查明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营业部存在员工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营业部对员工客户招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

二是营业部在与银行合作营销过程中,未能全面防范合规风险,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营业部合规管理、廉洁从业管理不到位。

法律法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 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 145 号、证监会令第202 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监管措施: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证券经营机构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案例

案例还原:经大连证监查明某证券公司分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客户回访工作不到位、对投资者交易需求等情况缺乏了解;

二是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

三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存在欠缺,如未对个别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个别风险测评结果明显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等。

法律法规:上述问题分别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监管措施: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对该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四)期货经营机构合规管控不到位案例

案例还原:经吉林证监局查明某期货公司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对居间业务合规管控不足。营业部个别居间人未参加公司培训,个别居间人返佣管理未严格执行公司内部规范,未有效排查居间人自身与其名下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 IP 地址、MAC 信息相同的风险;

二是对个别客户异常交易行为风险控制不到位,未有效排查风险;

三是客户回访工作不充分,未有效核实部分客户身份信息。

法律法规:上述行为反映出该营业部合规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55 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监管措施: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吉林监管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来源: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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