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私募合规日历

★ CRS年度报告

开放时间:7月

报送对象:全体私募基金管理人

报送方式:AMBERS系统

注意事项:

(1)AMBERS系统CRS年报申报模块预计于2025年7月上线,请各管理人关注协会通知并及时填报。

(2)CRS年报模版已更新,可在多边税务数据服务平台通知中心下载链接下载,以便提前准备。

(3)独立报送年报的私募基金产品,可按2025样式填写并发送至:crsreportingsupport@chinatax.gov.cn,或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

(4)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还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直接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建议管理人关注地方税务机关的相关通知及要求。

★ 证券类6月月报

截止时间:7月7日

报送对象:证券类投资基金规模≥5000万

报送方式:信披系统

注意事项:

(1)5000万按曾达到过的峰值判断(峰值是备案初始募集和报告的基金资产净值期末数据),达到5000万之后次月开始报。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主动报送规模不足5000万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月度报告,以此积累业绩,为今后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积累信用。

(3)需向协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和投资人双向报送。

★量化私募基金运行报表

截止时间:7月7日

报送对象:部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报送方式:AMBERS系统

注意事项:

(1)该报表于2021年11月上线,收到相关通知的私募管理人需要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含)内完成报送任务。

(2)报送或者逾期报送达到2次及以上的管理人,将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协会将在官网予以公示,并视情况进一步采取自律措施。

★ “规模以上证券类管理人运行报表”月度报表

截止时间:7月14日

报送对象:规模以上证券类管理人

报送方式:AMBERS系统

报送内容:需报送管理人基本信息、从事境内证券期货业务的境外子公司、关联方信息及基金明细等内容。

注意事项:

(1)此报表仅针对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其他类型的私募管理人无需报送;

(2)此报表仅针对规模以上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通过AMBERS系统、短信、邮件等方式收到报送通知的管理人需要报送,如果没有收到通知则无需报送;

(3)相关管理人需要在每月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含)完成当期填报;

(4)特别提醒: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填报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将相关内容发送至邮箱pf@amac.org.cn,邮件标题请注明“规模以上证券类管理人运行报表”。

★资管增值税

截止时间:7月15日

报送时限:一般纳税人,每月15日前申报;小规模纳税人,每季度申报,一般1月、4月、7月、10月15日之前申报。

报送义务人: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申报义务人

报送平台:各地税务机关网上申报系统(备注:不同地区存在一定差异,具体以当地税务机关公告为准)

特别提醒:2027年12月31日之前,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基金经理调查问卷

截止时间:7月24日

报送对象:受邀(收到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

报送方式:AMBERS系统

特别提醒:

(1)收到中基协通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填写,未收到通知不用填写。

(2)“基金经理调查问卷”于每月14日生成,各公司需于每月24日(含)前填写完成。

(3)各公司应安排2-3名基金经理作答,相关问卷采用匿名形式,除离职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各公司应尽量固定每月填写问卷的基金经理人选。

★产品季度更新(2025年第二季度)

截止时间:7月31日

报送对象:所有私募基金产品

报送系统:AMBERS系统

报送周期:2025年第二季度

注意事项:

(1)内容包括私募基金投资者信息更新和私募基金运行信息更新。在“投资者信息更新”中,若有新增投资者,需上传新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如公司型/合伙型基金有新增投资者,需要先将新签署的募集材料在“产品重大事项变更”处上传,完成后再做季度更新。

(2)管理人需要根据最新季度的投资者明细,新增投资者定向信批账号;对于已赎回的投资者,信批系统会自动关闭账号。

★产品季报(2025年第二季度)

截止时间:7月31日

报送对象:证券类私募投资基金

报送方式:信披系统

报送周期:2025年第二季度

注意事项:

(1)股权类鼓励报送,暂不强制。

(2)AMBERS系统季度更新报送完成T+1日后,部分相同字段数据可复用至信披系统,需留意报送前后顺序。

(3)需向协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和投资人双向报送。

★ 投资者适当性半年度自查

截止时间:7月31日

自查对象:全体私募基金管理人

注意事项:

(1)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无需向监管报送,存档备查即可)。

(2)自查过程中,发现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3)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将投资者分类政策、产品或者服务分级政策、自查报告在公司网站或者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4)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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