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征求意见:农村金融机构不得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 存量业务自然到期

    本报记者 刘琪

    9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消息,为进一步支持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境外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27日。

    从《通知》主要内容来看:

    一是覆盖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各类业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纳入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不含清算行)之间存在实质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类人民币资金融入和融出业务(不包括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之间投资或买入同业存单、债券等债务工具业务),支持规范发展。

    二是明确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期限不超过一年,与境内同业业务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要求相衔接。

    三是引入逆周期调节机制。对于境内中资银行,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上限=一级资本净额×风险管理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对于境内外资银行,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上限=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运营资本)或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风险管理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风险管理因子初始值为0.06,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初始值为1。中国人民银行适时调整相关参数,参数调整可针对部分或全部银行进行。境内外资银行资本普遍不高,为发挥其开展国际结算业务的优势,支持人民币跨境使用,外资银行净融出余额上限可选择与其一级资本净额(运营资本)或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相挂钩,取孰高值。

    四是支持境内银行顺应市场需求、依法合规开展业务。《通知》明确展业银行应具备较强的国际结算业务能力,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由银行总行或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归口管理,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信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27家境内主要银行进行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以上分支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对其他境内银行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进行管理。

    五是适用机构范围。《通知》适用对象为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考虑到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涉外业务量较小,国际结算业务能力、涉外风险管理能力普遍不强,宜立足主业、服务“三农”,《通知》明确农村金融机构不得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存量业务自然到期。

(编辑 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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