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任熙先生:

    因你操纵股票的行为违反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任熙没收违法所得24,590,962.34元,并处以73,772,887.02元的罚款。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50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联系电话0755-88666179),逾期视为送达。

    你如果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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