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规案例汇编(2024年第5期)

(一)期货从业人员违规开展互联网营销业务案例一

案例还原:经浙江证监局查明,某期货分公司在开展互联网营销业务过程中存在不具备期货交易咨询资格的员工违规开展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的情形,反映出该分公司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

法律法规:上述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监管措施: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该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二)期货从业人员违规开展互联网营销业务案例二

案例还原:经浙江证监局查明,某期货营业部在开展互联网营销业务过程中存在员工违规对期货价格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判断的情形。

法律法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监管措施: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期货经营机构员工违规为客户提供便利案例

案例还原:经浙江证监局查明,某期货营业部存在员工违规为客户的期货配资活动提供便利的情形,反映出该营业部在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内部控制管理方面存在缺陷。

法律法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监管措施: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四)证券经营机构未勤勉尽责案例

案例还原:经宁波证监局查明,某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未能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客户情况,未有效核实客户的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等。二是营业部营销人员办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佣金设置,不相容岗位未有效分离。

法律法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三条第二项、第四十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经证监会令第202号修订)第三条的规定。

监管措施: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来源:相关证监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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