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规案例汇编(2024年第4期)

(一)证券经营机构违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案例

案例还原:经上海证监局查明,某证券分公司在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合作过程中,存在报酬支付与新开户数量、客户资产值、佣金等直接挂钩的情形。

法律法规:上述问题反映出该分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不符合《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二条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监管措施: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该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二)证券经营机构未及时换发业务许可证案例

案例还原:经天津证监局查明,某证券营业部在新营业场所开业前,未按规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

法律法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九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

监管措施:根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七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天津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证券经营机构内部管理不完善案例

案例还原:经河北证监局查明,某证券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对员工执业行为实施有效合规管理。个别员工违规委托第三方进行投资者招揽活动;部分员工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未进行留痕管理;部分员工实际使用的手机号码未纳入合规监测系统;投资顾问人员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无合理依据,且未经合规人员审核。二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向预期投资目标、投资期限、风险等级不确定的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中高风险基金产品;部分公募基金产品销售过程存在误导投资者的情况,且未进行风险提示。三是对部分公募基金产品在认购期内实施特别的考核激励政策。四是信息公示内容不完整。分公司未在营业场所公示融资融券的利率与费率。

法律法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七项,《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和第六条第四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20年10月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六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和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三十条第一款、《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1〕32号)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监管措施: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三十二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七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河北证监局决定对该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来源:相关证监局网站)

联系我们

宁波市证券期货业协会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775号天润商座C座1203室
联系方式:0574-87063389 邮政编码:315010

宁波市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775号天润商座C座607室
联系方式:0574-88230653 邮政编码:315010

© Copyright 2021 宁波市证券期货业协会 & 宁波市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 累计访问922477 次 .
浙ICP备0905411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