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规案例汇编(2024年第3期)

(一)员工无证执业案例
案例还原:经青岛证监局查明,某证券营业部使用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的劳务派遣人员,为客户办理融资融券开户有关业务并使用营业部有关印章,通知客户追加融资担保物及用章登记等环节违反公司内部制度,反映出该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
法律法规: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六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监管措施: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青岛证监局就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二)员工承诺保本案例
案例还原:经福建证监局查明,某证券营业部个别员工在从事基金销售业务时,存在向客户承诺赠送礼金、承诺本金不受损失的行为,且在个别客户出现亏损时向其提供经济补偿。
法律法规:上述违规行为,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
监管措施: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员工执业不规范案例
案例还原:经湖南证监局查明,某证券分公司负责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提供与私募基金托管业务利益冲突的投资建议、直接推荐非中泰发行或代销的私募产品、通过为其他机构介绍客户或亲属直接获得提成、向他人提供公司托管产品的未公开信息、微信群管理缺失、手机备案信息不完整、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法律法规: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等的有关规定。
监管措施: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该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来源:各证监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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