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规案例汇编(2024年第2期)

(一)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为投资者私下融资提供便利案例

案例还原:经宁波证监局查明,某证券营业部员工汤某某在任职期间,存在私自违规为投资者与他人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的行为。

法律法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监管措施: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决定对该员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二)期货经营机构无证销售金融产品案例

案例还原:经浙江证监局查明,某期货分公司未做好从业人员资质管理,于2022年9月发生前员工在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销售公司资管产品的情形。

法律法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监管措施: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该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和人员管理不到位案例

案例还原:经上海监管局查明,某期货分公司未按内部制度规定配备技术人员,员工办公电脑安装了期货交易软件,且未对相关软件设置下单端口禁用或执行限制策略,该单位副总经理于2019年至2020年期间存在登录他人期货账户的情况。

法律法规:上述情况反映出该单位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监管措施: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该单位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四)证券经营机构债券承揽业务合规管理不到位案例

案例还原:经浙江证监局查明,某证券公司在从事债券承销和受托管理业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对业务人员行为进行有效管理,未对业务风险实施有效管控,未严格履行募集资金监督义务,存在部分文件及依据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

法律法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监管措施: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七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案例来自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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