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违法违规案例汇编(2023年第10期)
(一)证券经营机构合规管控不到位案例一
案件还原:经浙江证监局查明某证券分公司存在员工薪酬管理和发放不规范问题,时任负责人保管并使用其他经纪人工资卡等问题,反映出分公司合规经营意识淡薄、内部控制不健全。
法律法规: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七条的规定。
监管措施: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该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二)证券经营机构合规管控不到位案例二
案例还原:经吉林证监局查明某证券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分公司员工的个别手机号未纳入公司员工行为监测系统;二是分公司信息技术岗兼任柜台业务备岗,从事客户开户业务及双录复核工作;三是分公司柜台业务专用章由柜台岗一人使用及保管;四是分公司信息系统建设类型为B型,未对部分现场客户交易区进行视频监控;五是分公司证券经纪人档案中未记载后续执业培训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绩效考核等信息;证券经纪人“代理期限”公示有误;六是分公司投资顾问向部分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未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七是分公司对个别客户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
法律法规: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95号令)第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66号令)第六条第四项、《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第204号令)第四十条、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2〕4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第202号令)第三条的规定。
监管措施: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该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三)证券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不到位案例
案例还原:经浙江证监局查明某证券分公司员工在未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通过该公司开设的直播账号,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并且在直播过程中存在推荐个股的行为,反映该公司对员工从业资格、执业行为管理不到位。
法律法规: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的规定。
监管措施: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四)证券经营机构落实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不到位案例
案件还原:经内蒙古证监局查明某证券分公司原负责人荆某、包头文化路证券营业部原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吴某某在任职期间,存在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且持有股份的行为。该公司在日常管理和离任审计中,未发现上述人员兼职且持有股份行为并向当地证监局报告,反映出你公司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法律法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监管措施: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来源:各证监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