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违法违规案例汇编(2023年第6期)

(一)证券分支机构合规管理不到位案例
案例还原:经湖南证监局查明,某证券分公司原证券经纪人赖某在从业期间,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通过新浪微博、微信等媒体向投资者提供大盘分析、个股点评、个股推荐、个股买卖建议等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并直接或间接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分公司存在合规管控不到位,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督不到位,未及时核查和报告违法违规线索,客户回访、佣金调整、投诉处理等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情形。
法律法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
监管措施: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该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二)证券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管理不到位案例
案例还原:经内蒙古证监局查明,某证券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制度规定不完善及执行不到位。如未及时更新完善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在研究池管理等方面的内控管理有效性欠缺,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不足,对第三方刊载或转发公司研究报告管理不到位。二是证券研究报告制作不审慎。个别研究报告存在内容表述不严谨、分析与结论逻辑一致性不足、未注明引用信息来源、底稿不完整等情形。
法律法规: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五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中证协发〔2020〕76号)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六项、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监管措施: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三)期货分支机构内控管理不到位案例
案件还原:经河南证监局查明,某期货营业部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存在印章管理不完善、合同管理有漏洞、居间人
管理不到位、前后台岗位未充分隔离等问题。
法律法规:上述事项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
监管措施:河南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来源: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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