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违法违规案例汇编(2023年第5期)
(一)证券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内控不到位案例
案例还原:经江西证监局查明某证券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业务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如邀请外部专家制度不完善,未规定社会声誉、处罚记录要求;未及时修订投价报告相关制度;对于证券研究报告中语法错误、错别字的责任承担规定不合理;对《每日一图》市场影响审慎性评估有效性不足。二是部分证券研究报告存在个别数据底稿不完善、个别数据与源数据不一致、单位错误、个别调研存在先调研后审批等情况。
法律法规: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八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中证协发[2020]76号)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监管措施: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该证券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二)证券分支机构合规管理不到位案例
案件还原:经福建证监局查明某证券分公司原负责人林某和员工许某存在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便利的违规行为,反映出该机构合规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
法律法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
监管措施: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该机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三)证券分支机构经纪业务管理不到位案例
案例还原:经河南证监局查明某证券分公司经纪业务管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证券经纪人登记执业地域与委托合同约定执业地域不一致。二是未将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考核范围。三是部分经纪关系确认单缺失,证券经纪人执业留痕不完整。四是个别客户业务办理资料留存不完整。
法律法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监管措施:按照《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对该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四)证券分支机构投资顾问业务内控管理不到位案例
案例还原:经重庆证监局查明某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通过互联网向未全面了解情况、未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提供具体股票买卖建议,其中部分投资者未签订投顾协议;二是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不规范,对投资顾问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误导性的营销宣传;三是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服务提供环节的留痕记录不完整;四是对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活动的企业微信账号管理不到位。
法律法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反映出营业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展业不规范,内部控制不完善。
监管措施: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七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来源:相关证监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