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违法违规案例汇编(第2期)


(一)期货公司信息系统管理案例

案例还原:经江苏证监局查明某期货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公司部分经营数据管理存在漏洞,在外部信息系统接入及公司信息系统管理方面未有效执行公司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55 号)第五十六条规定。

监管措施: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55 号)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二)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内控机制不完善案例

案例还原:经北京监管局查明某证券公司对经纪业务创新管控不足,未及时制定、完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的相关制度,对员工执业规范性、合作方声誉风险管理有待加强。此外,还发现公司存在对分支机构员工行为和业务资料存储管理不到位、对子公司廉洁从业风险点识别不充分的情况。

法律法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以及《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监管措施:根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三)证券营业部内控机制不完善案例

案例还原:经辽宁证监局查明某证券营业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营业部存在重要空白合同管理不完善、部分客户资料填写不完整、通信线路不足的问题。

法律法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 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中证协发〔2012〕228 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反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

监管措施: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监督管理措施。

(四)证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内控机制不完善案例

案例还原:经北京监管局查明某证券公司在开展债券承销业务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质控、内核把关不严,二是工作规范性不足,个别项目报出文件存在低级错误,三是受托管理履职不足。

法律法规: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监管措施: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来源:各证监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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