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违法违规案例汇编 (2022年第6期)

一、证券分支机构未勤勉尽责案例1

案例还原:经江苏证监局查明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中信证券南京洪武北路营业部和中信证券南京浦口大道营业部(以下分别简称洪武北路营业部和浦口大道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洪武北路营业部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其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股票交易,也未及时向我局报告相关情况,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是浦口大道营业部在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也未能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不符合《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订)第十二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条的规定。

法律法规:上述问题反映你分公司未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也未能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不符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决定于2022年4月14日对该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二、证券分支机构未勤勉尽责案例2

案件还原:经江苏证监局查明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无锡人民中路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在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未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二是在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代客户交易金融产品;三是于金融产品销售后代客户填写售后问卷,向客户提供保本承诺。

法律法规:上述问题反映你营业部未能对营业部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管控,未能对业务开展过程中的相关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和防范,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以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三条规定。

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三、期货从业人员违规案例

案例还原:经河南证监局查明中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灵宝营业部个别从业人员手机设备登录客户账户并进行期货交易、对后台支撑服务人员的绩效考核与服务客户手续费收入挂钩,反映出营业部内控管理不完善。

法律法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监管措施:河南证监局决定对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四、证券从业人员违规案例

案例还原:经福建证监局查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个别员工存在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等便利的行为。

法律法规:上述违规行为,反映出分公司合规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

监管措施:福建证监局决定对该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信息来源:各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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