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合规日历

各位私募管理人:
1、私募基金2022年第一季度信息更新报送截止日期延长至2022年5月31日;
2、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一季度信息披露备份季报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2年5月31日;
3、三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信息披露备份年报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2年5月31日;
4、根据《关于更新2021年度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信息及私募基金财务监测报告填报要求的通知》要求,2021年度私募基金管理人年度财务信息及相关私募基金财务监测报告的填报截止日期均为2022年6月30日。
注:特别提醒各位私募管理人,受疫情影响,中基协延长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私募基金各类信息报送时限;如私募管理人有假期安排,可以合理选择报送时间,以免错过截止日期。
证券类月报
信息披露备份系统私募基金月报 报送截止日期:5月10日 报送方式:信披系统 报送网址:https://pfid.amac.org.cn 申报对象:单只规模≥5000万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注意事项:
(1)5000万按曾达到过的峰值判断(峰值是备案初始募集和报告的基金资产净值期末数据),达到5000万之后次月开始报。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主动报送规模不足5000万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月度报告,以此积累业绩,为今后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积累信用。
(3)需向协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和投资人双向报送。
量化私募基金运行报表
AMBERS系统量化私募基金运行报告 报送截止日期:5月10日 报送方式:AMBERS系统 报送网址:https://ambers.amac.org.cn/ 申报对象:部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收到中基协《关于上线“量化私募基金运行报告”的通知》的量化管理人) 注意事项:
(1)该报表于2021年11月上线,收到相关通知的私募管理人需要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含)内完成报送任务。
(2)报送或者逾期报送达到2次及以上的管理人,将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协会将在官网予以公示,并视情况进一步采取自律措施。
资管增值税申报
资管产品增值税申报缴纳
报送截止日期:5月19日(由于疫情原因,部分地区报税时间延期,具体参见各地税局最新通知)
报送时限:一般纳税人,每月15日前申报;小规模纳税人,每季度申报,一般1月、4月、7月、10月15日之前申报。受节假日影响,2022年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报送平台:各地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备注:不同地区存在一定差异,具体以当地国税局公告为准)
报送路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清册-按期应申报-增值税
报送对象: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申报义务人(特别提醒:自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法规依据:《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产品季度更新(2022年第一季度)
信息披露备份系统证券类私募基金产品季报 报送截止日期:5月31日 报送方式:AMBERS系统 报送网址:https://pfid.amac.org.cn 报送对象: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 注意事项:
(1)内容包括私募基金投资者信息更新和私募基金运行信息更新。在“投资者信息更新”中,若有新增投资者,需上传新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如公司型/合伙型基金有新增投资者,需要先将新签署的募集材料在“产品重大事项变更”处上传,完成后再做季度更新。
(2)管理人需要根据最新季度的投资者明细,新增投资者定向信批账号;对于已赎回的投资者,信批系统会自动关闭账号。
产品季报(2022年第一季度)
信息披露备份系统证券类私募基金年度报告 报送截止日期:5月31日 报送方式:信披系统 报送网址:https://pfid.amac.org.cn 报送对象: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股权类鼓励报送,暂不强制) 注意事项:
(1)股权类鼓励报送,暂不强制。
(2)AMBERS系统季度更新报送完成T+1日后,部分相同字段数据可复用至信披系统,需留意报送前后顺序。
(3)需向协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和投资人双向报送。
证券类产品2021年年度
AMBERS系统产品季度更新 报送截止日期:5月31日 报送方式:信披系统 报送网址:https://ambers.amac.org.cn/ 报送对象: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 注意事项:主要包括基金基本情况、基金净值表现、主要财务指标、利润分配情况、投资组合情况、基金份额变动情况、管理人报告、托管人报告、年度财务报表、信息披露报告等。
CRS数据申报
报送截止日期:5月31日(可能会延期,具体以系统通知为准) 报送方式:多边税务平台 报送对象:私募基金管理人 注意事项:
(1)若私募管理人之前未注册过多边平台的,首先需完成多边税务数据服务平台注册。
(2)注册完成之后对在本私募机构开立的金融账户(如私募机构的投资者账户)进行尽职调查,判断其是不是“非居民金融账户”。
(3)尽调完发现没有“非居民金融账户”,则可以进行“零申报”。如果是“非居民金融账户”,需要收集相关账户信息并记录报送,做“非零申报”。
(4)完成数据申报以后,还需要在AMBERS系统上提交CRS年度报告,报送截止时间为6月30日。
经营异常机构整改
报送截止日期:5月31日 整改情形:
(一)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且超过12个月仍未完成整改
(二)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
特别提醒:
(一)信息报送异常情形包括5类:
1.未按时通过AMBERS系统提交管理人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
2.管理人未按时通过AMBERS系统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
3.管理人未按要求通过信披备份系统备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三季度及以后各期季报和年报、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2018年及以后各期半年报和年报等信息披露报告累计达2次;
4.管理人存在逾期未办结信息核查事项;
5.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针对上述第二类需整改情形,新设基金产品应当托管,并上传托管人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尽职调查底稿或托管人出具的已按尽职调查审核要点完成尽职调查的书面说明文件。
(三)如未按时整改,协会将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2022年3月25日收到自律核查通知的私募机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有3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截止日期为2022年6月25日。相关私募机构需及时按要求整改,并委托符合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在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时,应同时附上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出具的关于机构经营异常事项已整改的无异议函。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私募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在此提醒尚未完成自查的私募机构,及时完成自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