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型基金下调预警线和止损线,应知应会几件事

最近证券市场“跌”、“跌”不休,部分证券私募基金管理人打算降低产品的预警线和止损线,以避免出现强制平仓的不利局面。


那么,如何下调预警线和止损线就是现实的、必须知道的问题。


01

什么是预警线和止损线?


预警线和止损线安排及具体数值一般取决于具体的合同约定,并无统一的规定或标准。


触及预警线意味着基金管理人需要通知投资者,也无法再加仓或开仓,并且基金管理人或基于合同约定或基于勤勉尽责的履职义务往往会在跌破预警线时进行减仓操作,以做好底线管理;而止损线则意味着需要采取出清动作,强制平仓,基金管理人应该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变卖证券清盘。


在证券市场下行的情况下,特别是最近上海及多地疫情的影响,产品净值很容易触及预警线甚至止损线,在此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很有可能被迫解散基金,导致亏损实际发生。因此,部分基金管理人会希望谋求降低产品预警线与止损线,防止基金解体,以寻求后续好的投资机会或等待证券行情翻转后取得更多收益。这种想法,一方面是基金管理人希望让投资者获得更好的收益,避免特殊情况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可以继续赚取管理费,维持基金管理人的正常运作。


02

调整止损线是否适用情势变更或者不可抗力?


预警线和止损线是合同约定的一部分,属于各方意思自治的内容,可通过各方同意进行调整,同时,如果证券市场的下跌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也可以相应解除或调整合同。很多基金管理人提出,是否可以适用适用情势变更或者不可抗力来强制性的调整预警线或者止损线?


为了讨论方便,我们以止损线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情况。相较而言,不可抗力的严重程度超过情势变更,已达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不能履行的程度;同时,不可抗力也可作为情势变更的事由。


出现不可抗力后,如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一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如导致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主张免责或部分免责。出现情势变更后,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如认定为情势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中关于止损线的约定,或请求解除合同。


一般而言,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可抗力,同时也符合情势变更中“无法预见”的标准。但是,因为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股票市场下跌的判断则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两者之间的原因力较弱,未必能够形成确定性的因果关系论证。并且,证券市场本身即具有较大的波动性,在订立基金合同之初,基金管理人作为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可以预见市场的波动性,所以,证券市场的下跌可能更多被认定为属于商业风险,而非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因此,不属于情势变更。同时,由于证券市场的波动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预见的,也不属于不可抗力。


所以,基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理由,来单方面调整止损线,存在合规、违约风险。还是要回归到基金合同本身,去解决这个问题。


03

如何下调止损线?


如上所述,我们理解基金管理人很难适用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原则来变更或解除基金合同的,在此情况下,如基金管理人仍想要下调止损线,考虑到该等调整将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较大影响,即在拟调整的区间内,会产生基金管理人仍可继续进行投资而无需强制平仓的重大差异,基金管理人应谨慎完成下述工作:


1.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实践操作中,证券型基金多委托托管人对基金进行托管。有时,部分券商银行的系统也会对止损线进行预先的设置,托管券商出于内部风险控制要求和内部系统操作的规范,对于止损线的范围可能限定为特定的区间,所以,在准备进行下调止损线的操作前,建议基金管理人首先应与托管券商沟通协商操作的可行性。


2. 完成内部授权、决策流程


其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取变更止损线的授权,在实务中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形是,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单独决定变更止损线。


此时,基金管理人可单方出具关于变更止损线的函件(后续将作为信息披露和变更申请的依据),然而实务中,这种情况非常少见。并且,由于止损线与投资者的利益息息相关,如处理不当,甚至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导致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索赔。因此,我们建议,基金管理人应谨慎决定是否下调,如确需下调的,对于下调后的数值应有合理的依据作为支撑。


第二种情形是,基金合同未明确授予基金管理人单独决定变更止损线的权限,并且,约定在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和决策。


此种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或书面表决等方式,取得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同意,并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签署关于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止损线)的书面决议。值得注意的是,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出席会议或签署文件时,采取电子签章的方式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案,但要注意与基金合同信息传递条款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3. 完成AMBERS系统私募基金产品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再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12月)的相关规定,在发生重大事项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变更事项。需注意,提交“产品重大变更”申请时,不仅需更新“合同信息”页签关于止损线的相关内容,还应同步更新上传变更所涉决议文件、新基金合同及信息变更承诺函等材料。


4. 完成投资者信息披露及信息披露备份工作


最后,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具体方式(如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官网公告等)和时限以基金合同的约定为准。同时,基金管理人也需同步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完成本次基金重大事项变更的信息披露备份,发布“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不过,由于当前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产品重大变更办理流程中,未将投资者信息披露及信披备份程序作为AMBERS系统产品重大变更申请的先决流程,并且,实务中,全体份额持有人会议决议的过程似乎已完成了基金重大变更的“信息披露”,因此,我们理解,在已有份额持有人决议的前提下,无需再次进行特别地信披或取得投资者回执,基金管理人完成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临时公告基本可以满足本项要求。


在疫情封控和市场下行的双重暴击下,衷心祝愿各位基金管理人仓满廪实、平稳落地、再创辉煌。


文章来源:PE红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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