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合规日历


2022年4月私募合规日历来啦!


1、2022年4月资管增值税申报受节假日影响顺延至4月20日;自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创投基金税收优惠政策申请截止至4月30日,可以通过证监会、发改委两个渠道开始申请。


3.广东证监局私募自查材料4月30日截止报送。


4.中基协延长多个信披时间节点:2021年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延至6月30日,2021年股权、创投基金年报及财务监测报告延至6月30日,经营异常机构整改延至5月31日。

★证券类3月月报 


截止时间:4月8日
报送对象:证券类投资基金规模≥5000万
报送方式:信披系统
注意事项:
(1)5000万按曾达到过的峰值判断(峰值是备案初始募集和报告的基金资产净值期末数据),达到5000万之后次月开始报。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主动报送规模不足5000万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月度报告,以此积累业绩,为今后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积累信用。
(3)需向协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https://pfid.amac.org.cn)和投资人双向报送。


★ 量化私募基金运行报表  


截止时间:4月8日
报送对象:部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报送方式:AMBERS系统
注意事项:
(1)该报表于2021年11月上线,收到相关通知的私募管理人需要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含)内完成报送任务。
(2)报送或者逾期报送达到2次及以上的管理人,将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协会将在官网予以公示,并视情况进一步采取自律措施。


★ 资管增值税  


截止时间:4月20日


报送时限:一般纳税人,每月15日前申报;小规模纳税人,每季度申报,一般1月、4月、7月、10月15日之前申报。受节假日影响,2022年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报送义务人: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申报义务人;自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报送平台:各地国税局网上申报系统(备注:不同地区存在一定差异,具体以当地国税局公告为准)

法规依据:《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产品季度更新(2022年第一季度)


截止时间:4月30日
报送对象:所有基金产品
报送方式:AMBERS系统
注意事项:
(1)内容包括私募基金投资者信息更新和私募基金运行信息更新。在“投资者信息更新”中,若有新增投资者,需上传新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如公司型/合伙型基金有新增投资者,需要先将新签署的募集材料在“产品重大事项变更”处上传,完成后再做季度更新。
(2)管理人需要根据最新季度的投资者明细,新增投资者定向信批账号;对于已赎回的投资者,信批系统会自动关闭账号。

 

★ 产品季报(2022年第一季度)


截止时间:4月30日
报送对象:证券类私募基金(股权类鼓励报送,暂不强制)
报送方式:信披系统
注意事项:
(1)股权类鼓励报送,暂不强制。
(2)AMBERS系统季度更新报送完成T+1日后,部分相同字段数据可复用至信披系统,需留意报送前后顺序。
(3)需向协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和投资人双向报送。


★ 证券类产品2021年年报 


截止时间:4月30日
报送对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报送方式:信披系统
注意事项:主要包括基金基本情况、基金净值表现、主要财务指标、利润分配情况、投资组合情况、基金份额变动情况、管理人报告、托管人报告、年度财务报表、信息披露报告等。


★ 创投基金税收优惠政策申请 



截止时间:4月30日
申请对象:创业投资基金
主要政策: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两年可在当年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可以通过证监会、发改委两个渠道提交申请。
申请方式:
(1)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
(2)发改委: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


★ 广东证监局私募自查 


截止时间:4月30日
自查对象:注册地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市)并已在中基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
报送系统:政务平台
自查重点:私募机构在宣传推介、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等业务环节是否合规,登记备案、信息报送、信息披露等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是否完善,是否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等。
自查要求:
(1)管理规模在2亿元(含)以上的私募机构,于4月30日前通过政务平台报送纸质扫描版和可编辑电子版;
(2)管理规模在2亿元以下的私募机构,可不报送自查材料,但应将相关资料妥善保存,以备抽查,并在政务平台完成应答任务;
(3)管理规模为0的私募机构,可不组织实施此次自查工作,但应在政务平台完成应答任务。


★ 经营异常机构整改 


截止时间:5月31日
整改情形:
(一)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且超过12个月仍未完成整改
(二)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
特别提醒:
(一)信息报送异常情形包括5类:
1.未按时通过AMBERS系统提交管理人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
2.管理人未按时通过AMBERS系统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
3.管理人未按要求通过信披备份系统备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三季度及以后各期季报和年报、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2018年及以后各期半年报和年报等信息披露报告累计达2次;
4.管理人存在逾期未办结信息核查事项;
5.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针对上述第二类需整改情形,新设基金产品应当托管,并上传托管人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尽职调查底稿或托管人出具的已按尽职调查审核要点完成尽职调查的书面说明文件。
(三)如未按时整改,协会将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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