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出清行动 注销1449家经营异常私募基金管理人
在2023年1月20日,中基协出清行动注销1449家私募管理人,引起市场关注。协会注销主要有以下6个原因:
1. 关于注销期间届满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
2. 已注销工商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该管理人已注销工商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3. 失联 根据《关于注销第十三批公示期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的失联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4. 异常经营 根据协会2019年5月17日发布《关于注销江苏兴佳利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22家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的私募机构的公告》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5. 根据《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对于已被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认定为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经营异常机构,协会根据调查认定结果注销登记。
6. 经营异常 根据《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37号)等要求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此次被协会注销的1449家私募被注销的原因很多都是根据《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37号),那么37号文有什么特别之处呢?
本通知所指经营异常机构,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一)按照《公告》应当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异常经营情形。
(二)根据《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自律管理与优化行业服务的通知》(中基协字〔2021〕107号)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且超过12个月仍未完成整改的情形。
(三)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仍未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选择机构类型的情形。
(四)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五)除第(四)类情形外,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六)被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认定为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被认定为经营异常,且建议协会启动自律处置程序的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情形。
我们根据中基协“异常信息”的数据,对1449个私募机构被注销原因进行了分析,发现98%都是信息报送异常。
具体数据为:
1.未按要求按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有1101个机构。
2. 未按要求进行产品更新或重大事项更新累计2次及以上(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相关信息更新事宜);有712 个机构。
3.未按要求进行产品更新或重大事项更新累计2次及以上(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相关信息披露报告备份事宜);有667个机构。
4.信息报送异常情形已经超过一年且尚未整改;有730个机构。
大多数被注销私募机构,属于“数罪并罚“的状态,就是以上4项多个甚至全部没有按照要求报送。
此次被协会注销的1449家私募机构中有1101家未按要求按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76%的被注销机构都未能按要求按时的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那么,按要求按时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难吗?谁需要提交?又有哪些流程和注意事项呢?
1.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型、合伙型)
2.股权、创投、资产配置类基金产品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二十五,【基金年度报告及审计要求】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协会报送私募投资基金年度报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的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私募基金管理人年度财务信息填报截止时间是次年的4月30日;相关私募基金财务监测报告的填报截止日期为次年的6月30日。
股权、创投、资产配置基金必须填报。
不用!中基协没有要求提供审计报告的事务所需要具备证券审计资质,一般的经常办理私募业务的事务所就可以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