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合规日历

★ 证券类2023年1月月报


截止时间:2023年2月7日
报送对象:证券类投资基金规模≥5000万
报送方式:信披系统
注意事项:
(1)5000万按曾达到过的峰值判断(峰值是备案初始募集和报告的基金资产净值期末数据),达到5000万之后次月开始报。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主动报送规模不足5000万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月度报告,以此积累业绩,为今后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积累信用。
(3)需向协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https://pfid.amac.org.cn)和投资人双向报送。


★ 量化私募基金运行报表


截止时间:2023年2月7日

报送对象:部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报送方式:AMBERS系统
注意事项:
(1)该报表于2021年11月上线,收到相关通知的私募管理人需要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含)内完成报送任务。
(2)报送或者逾期报送达到2次及以上的管理人,将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协会将在官网予以公示,并视情况进一步采取自律措施。


★ 资管增值税申报


截止时间:2023年2月15日

报送时限:一般纳税人,每月15日前申报;小规模纳税人,每季度申报,一般1月、4月、7月、10月15日之前申报。
报送义务人: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申报义务人
法规依据:《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意事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经营异常机构专项法律意见书及整改


截止时间:自收到中基协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

报送对象:涉及经营异常情形的私募管理人
报送材料:专项法律意见书等,需根据具体异常情形报送对应材料
异常情形:

1、按照《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应当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异常经营情形。

2、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且超过12个月仍未完成整改的情形。

3、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4、除第(四)类情形外,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5、被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认定为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被认定为经营异常,且建议协会启动自律处置程序的情形。

6、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情形。


★ 私募管理人年度财务信息及审计报告


截止时间:4月30日

报送对象:全体私募基金管理人

报送方式:资管系统

特别提醒:

(1)需同步报送私募管理人审计报告。

(2)“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文件”是两份文件,管理人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其中,财务报告可以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后附的财务报告版本。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的具体编制要求以财政部相关准则要求为准。

(3)目前,中基协资管平台私募管理人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填报系统已根据新会计准则更新。

(4)中基协鼓励私募管理人出具“鉴证报告”,不强制。


★ 私募股权/创投基金2022年年报及审计报告


截止时间:6月30日

报送对象:私募股权/创投基金

报送方式:信披系统

注意事项:

(1)报送基金基本情况、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基金费用明细等。

(2)需同步报送基金产品审计报告。

(3)审计报告出具时间长,建议大家提前准备起来。


★ 私募股权/创投/资产配置基金年度财务监测报告


截止时间:6月30日

报送对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FOF)、创业投资基金(含FOF)及私募资产配置基金

报送方式:资管系统

注意事项:

(1)基金清算前需填报完成年度财务监测报告。

(2)对于更换管理人的基金产品,2021年度私募基金财务监测报告的填报主体以系统生成的待办任务为准。

(3)如果基金成立日在2022年10月1日(含)之后,2022年度的财务监测报告信息中“审计信息”栏目为选填项,仅需按表格中的数据格式填写财务监测报告即可;其他基金需同步上传审计报告,具体情况可关注系统待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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