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中的投资者教育保护——退市制度80问(十九)

74.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是否需要召开股东大会?

        退市公司拟申请重新上市的,应当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就申请重新上市事宜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5.退市后36个月内,哪些情况下上交所不会受理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

        强制退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的,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之日起的36个月内,上交所不受理其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

(一)上市公司股票可能被强制退市但其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并公告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司董事会未按规定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公司股票在终止上市后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二)在退市整理期间未按本所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三)未按本所规定安排股份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

(四)其他不配合退市相关工作的情形。

76.上市公司因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而退市的,如果重大违法依据被依法撤销、确认无效或被依法变更,是否可以重新上市?

作为公司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认定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司法裁判被依法撤销、确认无效或被依法变更的,公司可以在知悉相关行政机关相关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后的10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提出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决定的申请。上交所于收到公司申请后的15个交易日内,召开上市委员会会议,根据相关行政机关相关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对是否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决定进行审议,形成审核意见。

        上交所根据上市委员会出具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决定。上交所作出撤销决定的,同时撤销对公司股票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公司可以在决定撤销对其股票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20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申请股票重新上市。

        前述公司同时触及退市新规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之外的风险警示或者终止上市情形的,上交所对其股票相应予以实施风险警示或者终止上市。

77.哪种情况下,上市公司被强制退市后不得申请重新上市?

        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其股票被终止上市后,除重大违法依据被依法撤销、确认无效或被依法变更的情形外,不得向上交所申请重新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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