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中的投资者教育保护——退市制度80问(十一)

37.什么是主动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上交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上交所交易;
(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上交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三)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四)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五)除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六)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七)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38.上市公司在召开主动退市议题的股东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发布之前,充分披露主动终止上市方案、退市原因及退市后的发展战略,包括并购重组安排、经营发展计划、重新上市安排、异议股东保护的专项说明等。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是否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利益充分征询中小股东意见,在此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应当与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一并公告。
公司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和律师为主动终止上市提供专业服务,发表专业意见并与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一并公告。
39.如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决议主动退市,需要多少股东表决通过?
除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40.上市公司向交易所提出主动终止上市申请的,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提交的文件内容主要包括:
(一)主动终止上市申请书;
(二)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意见(如适用);
(三)股东大会决议(如适用);
(四)主动终止上市的方案;
(五)主动终止上市后去向安排的说明;
(六)异议股东保护的专项说明;
(七)财务顾问出具的关于公司主动终止上市的专项意见;
(八)律师出具的关于公司主动终止上市的专项法律意见;
(九)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