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中的投资者教育保护——退市制度80问(二)
4.目前上交所有着怎样的退市制度体系?
本次退市规则修订,上交所进一步落实清理业务规则的相关要求,对既有的退市规则体系进行“瘦身”。修订后,主板的退市规则体系由原来“1+4”精简为《股票上市规则》和《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科创板将相关内容纳入《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修订后退市制度主要见于《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第十二章。
5.退市新规下,科创板退市规则主要修改了哪些方面?
前期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中,科创板秉承严格实施退市制度的基本思路,构建了现有退市制度的基本框架,形成了包含重大违法类、交易类、财务类和规范类四类指标的退市指标体系,以组合财务类指标取代单一连续亏损退市指标,增加市值持续低于规定标准的交易类退市指标;简化了退市环节,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对应当退市的企业直接终止上市;针对个别企业可能通过不具备商业实质的交易规避退市的情形,明确了营业收入扣除事项。在现有退市制度基础上,本次《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修订进一步完善退市指标,优化退市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退市指标方面,强化财务类指标交叉适用,优化营业收入扣除机制,增设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新增半数以上董事无法对年报或者半年报保真的规范类指标,以严格出清主业“空心化”公司,严厉打击财务造假,严肃市场纪律,进一步发挥退市制度促进市场优胜劣汰、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制度功能。
二是退市程序方面,明确因交易类退市情形终止上市的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将其他情形退市整理期期限由30个交易日缩短至15个交易日,进一步简化退市流程,同时放开退市整理期首日涨跌幅限制。此外,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仍然按照科创板股票交易机制进行交易,但增设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累计买入数量不超过50万股的限制。
6.退市制度改革在严格执行退市制度方面主要有哪些具体措施?
勇于承担退市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退市制度是上交所一贯的立场和态度。本次改革,在落实严格执行退市制度方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举措:
一是对于重大违法退市,充分回应市场关切,综合考虑重大违法行为对投资者、公司、市场、社会的影响,本次修订新增具体可执行的量化标准,力求将重大财务造假的“害群之马”清出市场;二是因财务类指标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第二年财务指标和审计意见类型指标交叉适用;三是财务类组合指标计算上,明确对营业收入的认定作进一步严格要求,在计算“营业收入”时,需要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此外,为进一步精准揭示部分长期通过非经常性损益等方式实现盈利,但持续经营能力薄弱公司的风险,适度扩大其他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新增“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