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问答 | 股票退市常见问题(二)

一、先行赔付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二、先行赔付是一项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吗?

先行赔付是自愿性而非强制性的制度安排。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先行赔付是赔付者与受害投资者之间达成的自愿和解。先行赔付重在“先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主动、自愿地对投资者的损失先行清偿。

三、对先行赔付方案持有异议的适格投资者,如何寻求利益维护?

投资者可以接受先行赔付,也可以不接受赔付。如果未在指定期间内接受先行赔付,可以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调解,对于未通过和解或调解方式获得赔付的投资者,可以与基金出资人达成仲裁协议后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行政和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证券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当事人书面申请,承诺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期限内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被调查的当事人履行承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被调查的当事人未履行承诺或者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恢复调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中止或者终止调查的,应当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五、行政和解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一是有利于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从发现涉嫌证券违法行为到惩处证券违法行为存在巨大的时间成本,让遭受损害的投资者无法及时获得应有地补偿或赔偿。以行政和解的方式对处于调查的涉嫌证券违法行为做出快速反应,鼓励责任人自愿、主动履行赔偿责任。

二是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实践中,证券监管面临调查取证困难、专业化要求高、违法行为多变性的复杂局面。适用和解程序可以有效提高执法效能,化解资本市场执法面临的“查处难”与市场要求“查处快”之间的矛盾。

(信息来源:上交所投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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