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完善证券纠纷调解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中证协]完善证券纠纷调解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新闻来源:宁波证券期货业协会   发布人:宁波证券期货业协会   点击率:944   发布日期:2014.01.06

 完善证券纠纷调解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201312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支持自律组织、市场机构独立或者联合依法开展证券期货专业调解,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免费服务;开展证券期货仲裁服务,培养专业仲裁力量;建立调解与仲裁、诉讼的对接机制。

  近年来,中国证券业协会积极推动建立多元化证券纠纷解决机制。为了落实《证券法》赋予证券业协会的法定职责,促进证券行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在会员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协会正式成立了证券调解专业委员会和证券纠纷调解中心,制定并颁布了证券纠纷调解相关制度,建立了协会主导、地方证券业协会协作参与、会员单位配合的证券纠纷行业调解机制。

  一、完善技术手段,充实调解员队伍,推进调解工作

  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优势,借助地方协会和会员单位的力量,稳步推进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目前,协会主导的证券纠纷调解工作进展顺利。

  20127月份以来,协会在网站上设立了证券纠纷调解专区,建立了证券纠纷调解在线申请平台,及调解中心与地方协会协同工作的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系统,便于全国范围内的纠纷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聘任了199名证券纠纷调解员,初步建立了一支覆盖全国的、专业化的调解员队伍。协会积极推进“诉调对接”、“仲调对接”和“信调对接”机制的建设,以提升证券纠纷行业调解的公信力、影响力和法律效力。协会已经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签署了诉调对接合作协议,与北京仲裁委员会签署了仲调对接合作协议,与证监会投保局就行业调解机制和12386投资者投诉热线受理机制的对接达成了共识,并积极与证监会信访办研究信访工作与行业调解工作的对接途径,大力支持地方协会建立诉调、仲调和信调对接机制。协会还积极探索创新行业调解的形式,促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与投资者群体主动和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万福生科案件投资者利益补偿工作中,协会牵头成立了补偿工作协调小组,发挥自律管理组织的优势,促进相关机构协同完成平安证券通过补偿基金补偿投资者损失并与投资者达成和解的工作。

  从去年7月份在线申请平台开通以来,调解中心通过平台共接收了100起证券纠纷调解申请,受理了其中的65起纠纷,在地方协会的配合下,成功调解了36起纠纷。调解中心支持地方协会通过多种渠道受理证券纠纷,并指导地方协会开展证券纠纷调解工作,20131月到10月,全国36家地方协会通过接听电话、处理投诉函等方式受理了610起证券纠纷申请,调解成功了580起纠纷。

  二、发挥自律管理优势,形成特色鲜明的调解工作机制

  协会作为证券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在《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应履行对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的职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本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良好发展环境的原则,建立了一套独具特色的证券纠纷调解工作机制。

  一是 “统一协调,属地调解”。协会充分发挥地方协会在区域行业自理管理中的作用,与全国36家地方协会建立了证券纠纷调解协作机制,使协会主导的证券纠纷调解工作可以在全国所有地区开展。地方协会的会员单位大部分是协会会员单位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往往也是证券纠纷的直接当事人,通过地方协会处理证券纠纷,可以就地、就近、快速地解决证券纠纷,降低调解工作成本,提高调解工作效率。

  二是受理渠道和形式多样化,方便投资者申请调解。投资者可以通过协会网站上的证券纠纷调解在线申请平台(网址:http://www.sac.net.cn/hyfw/zqjftj/zxsq/)向调解中心提交证券纠纷调解申请,申请方式方便、快捷,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投资者还可以通过投诉电话和投诉函等多种方式直接向所在地区的地方协会提交证券纠纷调解申请,及时便利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是设置简易调解程序,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受理证券纠纷调解申请后,首先由调解中心或纠纷属地地方协会工作人员督促纠纷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即对纠纷进行简易调解处理。对于简易调解处理后未达成和解的调解案件,纠纷双方可以自愿向调解中心申请进行普通调解,调解中心批准后,才进入下一阶段的选择调解员进行调解的普通调解过程。这种调解工作机制能够充分发挥协会自律管理职能优势,简化调解程序,提高调解工作效率。

  四是纠纷调解不向投资者收费,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协会本着公益性原则开展证券纠纷调解工作,不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为投资者提供高效、经济地解决与证券经营机构间证券纠纷的途径。

  五是会员单位积极配合协会推进证券纠纷调解工作。作为会员单位的证券公司及其各地分支机构,积极响应协会的倡议,建立公司客户投诉与协会调解工作的对接机制,尽量通过行业调解方式解决证券纠纷。证券公司还通过公司网站与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在线申请平台的链接,及在业务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加入行业调解方式等措施,推进证券行业通过调解方式,平和、经济、快捷地解决争议,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三、完善证券纠纷调解机制,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经过一年多的运作实践,已经形成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下一步协会将充分借助具有法律明确授权、全国36家地方协会协作参与、广大会员单位积极配合的有利条件,承继协会和地方协会通过投诉处理化解行业纠纷的传统做法,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的专业调解流程和技巧,提高行业调解的专业化水平,进一步完善证券纠纷调解机制。

  一是设立证券纠纷调解专项基金,形成证券纠纷调解长效保障机制。在调解服务不收取费用的背景下,通过设立调解专项基金,解决调解工作经费问题,使证券纠纷调解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推进“三项对接机制”,不断提升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的影响力和公信力。进一步将诉调和仲调对接落到实处,细化对接的方式和内容。探讨行业调解和监管部门信访工作的对接机制,引导投资者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证券纠纷。

  三是扩大调解范围,创新调解方式,支持行业和解。发挥自律管理机构的优势,扩大行业调解的形式和范围,引导和协助证券经营机构通过和解方式,化解与投资者的群体性纠纷,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稳定。

  四是借鉴国外调解实践先进经验,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借鉴国外金融纠纷申诉专员制度的经验,发挥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自律管理的职能优势,在政策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尝试开展证券纠纷仲裁服务,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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