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说明 (转中基协)

关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说明 (转中基协)
新闻来源:宁波证券期货业协会   发布人:宁波证券期货业协会   点击率:1291   发布日期:2014.03.13

    3月7日,证监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其中就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现将相关内容转载如下。

    (1)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的问题

    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所有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履行备案手续。法律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未登记、私募基金未备案等情形,作出了处罚性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纳入中国证监会监管后,我会正在制定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在内的统一监管法规。按照“统一、公平”的原则,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均应当到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

    目前,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已经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信息共享和定期报告机制。已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4月底以前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到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对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应提供各项服务;对于未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2)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是否也须履行登记手续的问题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22号)和近期中央编办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职责问题意见的函,我会负责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工作。因此,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包括以公司、合伙企业等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也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附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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