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证券期货业协会提醒广大群众警惕非法集资
市证券期货业协会提醒广大群众警惕非法集资 |
新闻来源:宁波证券期货业协会 发布人:宁波证券期货业协会 点击率:1642 发布日期:2014.06.12 |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是否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是否向社会公开宣传,是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重要区别。
二、什么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金融活动,包括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和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等。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从事银行类活动业务活动是指未经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3)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4)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银行类业务活动。 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1)证券、期货经纪;(2)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期货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资产管理;(6)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管理;(7)证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证券类业务活动。 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保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1)保险、再保险;(2)保险代理;(3)保险经纪;(4)保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保险类业务活动。 非法集资是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种,尽管非法集资的名义变化多样,但其实质仍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三、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股权投资(入股分红)、高科技开发、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电子商务、典当、融资租赁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以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电子黄金投资等新型网络金融名义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网络构造“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四、近年来非法集资有哪些典型手法? 一是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获得或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二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或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三是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人们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四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或者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群众投入资金; 五是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六是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五、非法集资案例分析 【案例一】借项目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李庆玲、吴兆顺、凌绍民、张桂英、张茂权、薛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沈阳颐和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沈阳颐和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发沈阳曹台新村住宅楼、砂山老年生态城等项目融资为由,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许以月息6%、每三个月为还款周期的高额利息,并提前扣除三个月18%的利息收取本金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先后在徐州地区与796名投资人签订了1618份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人民币1156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李庆玲、吴兆顺共同吸收9035万余元,被告人凌绍民吸收1966万余元,被告人张桂英吸收1124万余元,被告人张茂权、薛美共同吸收1224万余元。 【评析】以高收益、高回报为诱饵,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消费”、“资本运作”、“发展三农”等旗号,以合法公司名义假借农业投资、创业等五花八门的形式,诱骗群众财产,部分群众对此深信不疑,很容易上当受骗。
【案例二】借种植、养殖等名义非法集资 许官成等人于2004年1月在南京注册成立南京冠成振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销售蚁种和养殖蚂蚁,并开始策划推行“星炬计划”,与客户签订特种药蚁销售合同、特种药蚁委托养殖合同、特种药蚁回收合同等三种系列合同,承诺客户每窝蚂蚁投资460元(投资的蚂蚁由南京冠成公司代为养殖),一年后可得180元的回报,回报率为39.13%(2004年10月后,回报调整为一年后80元,回报率为17.39%)。由于该公司2005年2月5日之后到期的合同均未能兑现,群众相继到公安机关报案。2006年1月24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了许官成、许冠卿和马茹梅。 【评析】以动植物种植、养殖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是当前非法集资主要形式之一。这种形式往往采用签订买卖、委托种植、养殖合同,并承诺以约定的价格回收方式来吸收社会公众投资,集资人往往会对种植、养殖的项目具体情况、未来的收益率等,作虚假或误导性宣传,具有很强的欺骗性。
【案例三】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股权转让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2004年7月,连云港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耿某。公司成立以后,未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接受四川汉唐证券有限公司和成都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委托,代理成都硕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女皇茧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矿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联创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龙丹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业务。耿某及其属下业务员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推销转让上述公司股权。其间,他们四处鼓吹“硕讯科技”“女皇茧业”“矿元科技”“哈尔滨联创”“龙丹生物”将于两年内上市交易,到时可以赚取翻倍的利润,来吸引投资者注意,同时又通过与客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交付客户股权卡,托管证券过户确认书等方式来打消投资者疑虑,进一步取得投资者的信任。在转让过程中,联创公司先向客户收取股权转让费,再将费用汇往上一级中介机构,并从上一级中介机构处获得提成款。截至案发,上述五种股权均未能上市,联创公司也人去楼空。经调查,耿某等人向39名投资者收取股权转让费共计76.8万元,获得的提成款共计16.5万元。2008年1月,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接到受害人的报案后,立即展开深入调查。2008年2月27日,新浦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联创公司及相关人员立案侦查,连云港新浦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耿某未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判被告人耿某犯非法经营罪,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评析】近年来,一些不法机构或个人编造虚假信息,以股票即将在国内或国外上市为诱饵,兜售所谓的原始股、内部职工股,导致投资者不断上当受骗。投资者可以从两个方面识别证券经营活动是否非法:一是从证券发行方式来识别,公开发行必须经过证监会的核准,未经核准的发行均为非法发行;二是从发行证券的机构来识别,看中介机构从事的证券承销、代理买卖活动是否获得了证监会的行政许可,未经许可均为非法证券活动。
【案例四】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进行非法集资 2003年7月冠龙公司成立,主要经营生物技术开发、生物制品研究、销售,种植业、养殖业等。公司成立后,对外宣称养殖药蚁可获得很高的回报率,即公司以400元/窝的价格出售优质药蚁蚁种给养殖户,再由养殖户以委托养殖的形式,由公司提供养殖的场所、养殖人员以及相关技术,对其所购买的药蚁代为养殖,养殖户每窝付给公司委托养殖费60元,每窝每年繁殖32窝药蚁,再由公司以每窝20元的价格向养殖户回收,其回报率高达39.13%。2003年7月至2004年7月,冠龙公司先后与54户养殖户签订了《特种药蚁蚁种销售合同》、《特种药蚁委托养殖合同》和《特种药蚁回收合同》,总共吸收公众存款160余万元,后冠龙公司无力回购药蚁,主要负责人卷款逃跑。 【评析】此类案件,犯罪分子为了达到骗取资金的目的,往往对他们的整个行为进行精心的伪装。首先,为公司取一个含有高科技名词的响亮名称,吸引公众注意;其次,利用各种形式的广告大肆宣传,一般对外宣称是“国家级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等,甚至请名人做代言人,增强可信度;其三,大多选择蚂蚁、仙人掌等大家不熟悉的商品作为代管、代养的对象,迷惑群众;其四,承诺高额利润回报,并且许诺群众只投资不承担风险;其五,利用合同的方式增加信誉度,让群众感到其手续是合法的。对于一些大肆进行宣传的新型的、高回报的投资方式,广大群众要有清醒地认识,不要对“一夜暴富”抱侥幸心理,自觉抵御诱惑,谨慎投资。对于没有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评估、公证,仅仅以集资者信用担保的非法集资,都要坚决抵制。目前全世界资本利率一般都在15%以下,如果出现30%、50%甚至60%的高额回报,就应该考虑是不是骗局了。
【案例五】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进行非法集资 2008年底,被告人吕文明在因先前放高利贷无法收回部分款项,造成巨额亏损的情况下,为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于2009年1月注册成立了泰兴市明丰理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丰公司”)。2009年1月至2010年7月间,被告人吕文明以“明丰公司”名义,采用发布公告、虚构将集资款投资到生产企业、允诺支付高息、“拆东墙补西墙”等手段,骗取卞同生、蔡华芳等311人共计人民币2076万余元,并将所得集资款用于放高利贷、支付集资本息、投入“标会”及豪华装修、购买高档轿车等,致使上述被害人实际被骗1874万余元。2010年7月,被告人吕文明逃至泰州藏匿,并将73万元存至他人名下。2008年5月至2010年7月,被告人吕文明与被告人陈雪兰计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用“标会”形式非法吸收他人资金,由被告人吕文明召集“会员”,被告人陈雪兰负责记账和收发“会钱”,以图赚取利差。通过“请会”、“应会”并高息竞标及承诺还本付息等手段,变相非法吸收“会员”资金共计人民币1254万余元。 【评析】利用民间“会”、“社”进行非法集资是较为常见的一种形式。本案例中,吕某借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标会”形式非法吸收他人资金,很容易使得广大群众上当受骗。目前,国内可以吸收资金的金融机构仅有商业银行,其他机构均不具备吸收资金的法律基础。因此,广大群众只要认清这一事实,勿要被高额回报所蒙蔽。
【案例六】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额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自2003年起,江苏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园”公司)因开发项目多,通过低价取得土地使用权、购买物业用于储备、增值,致资金短缺。2003年, 董事长周平决定并形成决策,采取“商铺认购”的形式吸收公众存款。乐园公司遂以高额利率和高额提成为诱饵,以“认购商铺使用权”和“内部职工集资”的名义,制定吸收公众存款的方案、政策,变相在淮安市、南京市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经审计,自2003年至2008年12月,乐园公司向社会公众5.26万人次变相非法吸收存款合计33.85亿元,至案发时,已退存款23.92亿元,有7000余户9.93亿元未兑付。案发后退款3.78亿余元。 【评析】随着近年来国内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关于物业、地产“认购权”的非法集资现象屡有发生。这种非法集资方式的隐蔽性较强,而且容易成功。作为广大消费者,一定要到合法的房地产公司售楼处购买物业或房产,签订正规的购房合同,明确各自权利与义务,勿要因贪小便宜而损失血汗钱。如若遇到房地产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而倒闭,应当通过正规的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案例七】签订商品经销合同或协议进行非法集资 2008年5月,被告人潘璐为骗取他人财物,注册成立南京瑞鼎轩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鼎轩公司”),并以公司名义聘用业务员到南京闹市区向不特定的中老年被害人分发传单邀请其到公司免费品尝普洱茶,并使用宣传册、影像资料等对普洱茶的功能及收藏价值等作夸大宣传,虚构公司称可代老百姓免费收藏所购普洱茶,并称将投资款用于公司办茶楼、开设茶叶销售连锁店等,承诺以14%-22%的年利息返还投资款,一年或三年期满后退还本金,诱使被害人签订购销合作协议书,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资款。2009年4月至5月,为迅速骗取大量资金,被告人潘璐以瑞鼎轩公司名义,先后成立多个分部,分别聘用被告人周睿、袁红、朱鹏飞担任各分部负责人,共同以上述诈骗方法继续非法集资。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间,非法集资额达人民币1433万余元。非法集资所得款项除用于购买少量普洱茶等,余款均被潘璐、周睿、袁红、朱鹏飞等人瓜分并肆意处分,导致无法归还314名被害人的钱款。 【评析】随着代购等新兴商品经销方式的发展,以商品经销合同或协议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例不断出现。本案例中,潘某就是通过签订代购普洱茶的协议来非法集资,导致314名被害人的血汗钱无法追回。面对这种非法集资形式,广大群众一定要注重商品经销“钱货两清”特点,对商品代购等方式要加强警惕,特别是金额过大的商品代购。
【案例八】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美国电子黄金投资集团对外宣称是美国佛罗里达州e-gold国际集团下属的综合性投资理财金融机构,其网站物理位置先后设在韩国、美国。该集团利用互联网为平台,采取类似金字塔式传销方式,会员只须在该集团网站注册一个免费账户,或接受拥有账号会员转让的一定金额资金,即可进行投资。该集团给出的日收益率高达1.2%-1.7%,月收益率高达40%-60%。投资收益的获取方式有两种:一是出售“电子黄金”币变现;二是“电子黄金”转账提现。投资者登录网页,输入自己的电子账户名和密码,点击“内部转账”,即显示账户的结余额,输入转账金额和SZ88(该网站称是中国统一的银行对接端口),再输入自己的银行卡号、密码、姓名和身份证号码,除周六、周日和美国公共假期外,一般在12-48小时内即有对应的人民币到达个人银行账户并可以取款。这一集资活动短期内迅速波及17个省市,其在江苏的集资活动主要集中在无锡。到2007年1月,运行近5个月的“电子黄金投资集团”网站突然关闭,联系人的电话也打不通了,会员手上的“电子黄金币”成了一串毫无用处的数字。无锡有400余人身陷其中,投入资金高达707万元。 【评析】“电子黄金投资”是利用互联网非法集资的形式之一。该集团宣称的回报率如此之高,风险还几乎为零,显然违反了最基本的商业规律。其次,网络的虚拟性更加剧了风险。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经营过程中的全网络化,使经营者隐藏很深,一旦公司出现问题,他们可以轻易地携款潜逃。
六、非法集资对社会和个人有什么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二是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希望社会公众一定不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七、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八、社会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社会公众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九、如何看待P2P网络借贷? 近年来,国内P2P网络借贷发展迅猛,P2P网络借贷对于满足市场小额资金需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先天不足、立法不完善等诸多原因,相当部分网络借贷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在2014年4月21日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新闻发布会上,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表示,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要明确四条边界: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十、警惕非法贵金属交易 利用互联网开展黄金、白银以及其他贵金属的“电子盘”交易,很多时候并没有实物交割,或实物交割比例很低,实际上是非法的标准化合约交易和类期货的炒作。交易形式:以交易所、交易中心、投资咨询公司、代理公司等名义,搭建所谓的“交易平台”,往往编造“政府审批”、“政府同意”之类的信息,承诺高额收益,通过各类代理机构吸引风险承受能力不强的群众参与。 套取客户资金的途径: 1、通过高杠杆率以小博大(保证金只需2%-10%,杠杆率达到20倍、30倍甚至50倍),价格稍有波动就可能强行平仓。 2、通过随时建仓随时平仓(T+0)诱导客户频繁交易,收取高额手续费。 3、通过虚假交易骗取客户资金,将客户资金划入自己的账户,一旦客户盈利就采取限制操作甚至修改规则等方式侵吞客户资金。 4、国内还发生过操盘者将交易客户资金据为己有后潜逃的案例,在某种程度上危害更大于一般的非法集资。 注意: 1、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开展黄金交易的交易所,除此之外的任何机构开展的黄金交易(不包括黄金实物及其制品的批发零售)都是非法的。 2、白银或其他贵金属交易只能采取现货交易的模式,且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一些不法机构以很高的杠杆率吸引客户参与交易,蕴含着极大的风险。 3、个别机构往往利用群众对政府的信任,编造所谓“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信息,其实可能只是经过工商注册成立,而且其开展的业务远远超出了工商注册的经营范围,属于非法超范围经营。部分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更增加了查处难度,客户一旦发生损失就很难追回。 建议:非专业人士和没有产业背景的投资者回避此类交易。
十一、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标语口号 打击非法集资,共建平安宁波。 警惕各类投资理财广告,避免落入非法集资陷阱。 警惕网络借贷,远离非法集资。 警惕借高科技项目、生态环保投资、贵金属投资等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警惕以私募股权投资等名义,提供所谓高额回报的非法集资陷阱。 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天生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贷款、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 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群众利益。 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参与非法集资,自己承担损失。 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 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谨防血本无归! 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后果自! 远离非法集资,脚踏实地致富! 提高法律意识,警惕非法集资! 抵制非法集资,勿入陷阱! 非法集资,火药桶!别碰! 警惕非法集资,避免财产损失。
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广大市民防范非法集资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