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登记申请再出新要求!

      今日,笔者登陆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界面发现,基金业协会就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登记再出新限制:

      根据基金业协会在“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界面的提示,“请贵机构审慎提交含法律意见书的重大事项变更,首次提交后6个月内仍未办理通过或退回补正次数超过5次,贵机构将无法进行新产品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重大事项变更登记在申请期间及次数上均受到限制。后笔者经联系基金业协会被告知,此为于今日发出的最新要求。

      此前,基金业协会已发布的自律性规则中,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重大事项变更登记未通过的后果并未进行明确规定,今日发布的该项最新要求对此进行了弥补。该要求即意味着,未在时限或次数限制内办理通过重大事项变更登记的私募管理机构,将面临两种局面:

(1)如不撤回变更登记申请,则将无法备案新的产品。

(2)如撤回变更登记申请,则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再次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使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恢复为变更前的状态。否则,可能因未进行重大事项变更信息报送而面临被基金业协会暂停受理新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并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单的风险。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重大事项变更后是否可以撤回变更申请的问题,经笔者登陆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查看发现,如该变更登记申请尚在协会办理过程中,则无法撤回变更申请;如已就该变更事项收到协会反馈意见的,则可以取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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