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5投资者保护宣传专栏】新证券法要点剖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经于201912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完成。新的法规在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作出了更详尽的规定。在新《证券法》之下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有法可依,以下这些要点值得投资者重点关注:

一、违规的发行承销行为中的投资者保护

《证券法》规定,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这点确保了普通投资者具有同等、公平的知情权。

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由于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宣传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些具体的规章制度使得投资者在遇到不合法的发行承销行为之后能够合理维权。

二、证券交易和信息披露行为中的投资者保护

在新修订的《证券法》当中明确指出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投资者的信息保密,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投资者的信息。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特定知情人员不能够在指定时间窗口买卖股票。明令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禁止任何人以违规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并且明确指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和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条款一方面对交易中的违法行为形成震慑,另一方面也使的投资者能够依法索赔。

三、投资者合法诉讼权利的保护

《证券法》规定,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这些关于诉讼的规定为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合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保障。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在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方面作出的规定还不止以上这些。透过这些详尽的法律条款我们可以看到管理层在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做出了坚实的努力。目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而且在维权方面也是有法可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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