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证监局关于对宁波赛伯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宁波赛伯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未恪尽职守,没能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公开谴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0年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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