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证监局关于对淳石资产管理(宁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淳石资产管理(宁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
二、公司在部分基金产品推介材料中存在夸大宣传的情况。
三、公司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评估时日晚于基金合同签署时日。
四、公司销售人员为投资者代持基金产品,且该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不满100万元。
五、公司未就部分基金产品重大事项变更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公司部分基金产品未按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方案,并按照整改方案及时完成整改。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