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证监局关于对宁波鼎锋海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

宁波鼎锋海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你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部分投资者缺少合格投资者资产证明材料;向部分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

二是部分基金产品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三是部分基金合同缺失基金的出资数额等必备要素;部分基金合同投资者认购份额未填写。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机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机构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方案,并按照整改方案及时完成整改,我局将视情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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