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证监局关于对宽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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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过程中,存在未对部分投资者做合格投资者认定,也未进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