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证监局关于对海顺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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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顺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未有效履行合规职责,未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财务管理不规范,部分制度不完善;客户合同签署缺少诚信记录了解环节。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和第九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