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证监局关于对宁波誉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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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誉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未恪尽职守,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资金划转等事宜;未及时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资金募集、信息披露等行为,切实做好投资者沟通和保护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0年12月2日